深石原則

深石原則

深石原則又稱衡平居次原則(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是指在存在控制與從屬關係的關聯企業中,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規定,在從屬公司進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式中,根據控制股東是否有不公平行為,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劣後於其他債權人或者優先股股東受償的原則。

來源

其理念來源於著名的深石案件,在該案中,控股公司為被告,深石公司為其從屬公司,法院認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資本不足,且其業務經營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經營方式主要是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對深石公司的債權應次於深石公司其他債權受清償。

深石原則:是根據股東控股是否有不公平行為,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劣於其他債權人或優先股股東受償的原則。

立法例

台灣“公司法”第369條之 7爰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者,若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有債權,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範圍內,不得主張抵銷。前項債權無論有無別除權或優先權,於從屬公司依破產法之規定為破產或和解,或依本法之規定為重整或特別清算時,應次於從屬公司之其他債權受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1月4日公布的《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二條 :控制公司濫用從屬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不享有抵銷權;從屬公司破產清算時,控制公司不享有別除權或者優先權,其債權分配順序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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