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特區分行批准,廣東省民政廳註冊,於1995年2月12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公安局。它的宗旨是:為護國安民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質保障,排憂解難,激勵公安民警服務人民、打擊犯罪的鬥志,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基本信息

基金會簡介

“國家安危,公安繫於一半”。深圳經濟特區特殊的社會、地理、經濟條件,決定了深圳的公安工作尤其複雜艱巨。深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圳警察在緊張、危險、困難的環境下執勤,在體能和心理上承受著巨大壓力。時刻接受著生死和捨棄個人、家庭利益的考驗。警察的使命就是用犧牲和奉獻來贏得國家的穩定、人民的安寧。警察基金會的任務是,接受各級政府、社會機關團體、港澳台同胞和外國友人的捐贈,籌集資金,將其用於慰問、撫恤、獎勵為維護深圳社會治安做出突出貢獻的警務人員及其家屬;救助有特殊困難的民警和離退休的老民警。設立警察基金,是集社會各方的力量為公安工作增添力量。有利於調動警察獻身社會治安、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積極性,有利於密切警民關係,有利於構建平安深圳,有利於深圳的發展和穩定。
警察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基金會還設監事會,由總監事、副總監事、監事組成,對理事會的守法遵章情況進行監督。對於熱心支持基金會、奉獻愛心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基金會將分別授予榮譽理事、榮譽副會長、名(榮)譽會長之殊榮。
公安民警來自人民,警民關係水乳交融。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的基金取自民眾,用之於警察,最終服務於社會。基金凝聚民眾愛心,構建衛士後盾,讓警察流血不流淚。我們誠懇呼籲社會各界,為了深圳今天的安寧,明天的美好,請關心人民衛士,奉獻愛心,支持深圳警察基金會的建設。

歷史沿革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自1995年2月12日成立以來,經歷了十年風雨歷程。在各級領導的關心重視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鼎力支持下,經過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廣大民警的共同努力,基金規模不斷擴大,到2005年8月,基金接到捐款和獲得增值合計3650萬元。一直以來,基金會按照章程要求,緊緊圍繞公安中心工作,發揮職能作用,對犧牲民警的家屬和因公負傷的民警以及一些重病的民警進行撫恤、慰問,對公安英模給予獎勵,為特困民警提供援助。為解決市警察的後顧之憂和公安機關福利經費不足等問題探索了新路子,為深圳社會的和諧發展作出了貢獻,譜寫了許多感人的篇章。
廣泛進行宣傳開拓基金來源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是社團組織,是為警察排憂解難的載體。其主要任務是爭取社會各界和海外人士的積極支持,籌集資金,並將所籌款項用於慰問、獎勵、撫恤為維護社會治安作出貢獻的警務人員。十年來,基金會始終堅持“廣泛宣傳、感動民眾、自願捐款”的方針,有步驟地募集基金。
首先,依靠上級領導,爭取各級支持。基金會工作得到了歷屆市局黨委的高度重視,1995年基金會成立,市局召開了第一屆理事大會,通過了章程和產生理事會領導班子,由時任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長、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何景渙擔任首任會長。基金會成立後一直得到市的五套班子領導的大力支持。不少市領導多次親臨籌款現場參加捐款儀式,並為基金會聯繫捐款。由於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和鼎力支持,基金會的影響力和號召力不斷提高。為擴大基金會的影響,們廣泛進行宣傳募集活動,一是緊緊依託各理事成員,各公安分局、市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的領導,將基金會印發的資料向社會各界宣傳,原市局領導梁達均、黃振芬、劉文科、管林根、李英才,現任領導李鋒、王劍平、劉寬志等,不失時機地主動做工作,爭取各單位獻愛心。二是發動各基層派出所、各內保組織、通過街道居委、村委會募集資金。三是動員深圳市駐港單位和公安局駐港企業,拓展資金來源。
其次,組織各種活動,廣集社會捐贈。基金會先後兩次與深圳市中深菸草貿易公司等廣東省20多家菸草行業聯合舉辦“警民聯歡平安文藝晚會”,既增進了警民關係,豐富了企業文化,又籌集了資金。十年來,基金會先後同香港星光傳訊有限公司、深圳永恆集團、深圳法制報、深圳藍盾書畫協會、深圳賽格彩色顯示器件有限公司等單位,舉行了七次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大型活動。共籌到捐款300多萬元。
基金會還根據“捐助自願”的原則,先後接受了深圳市工商銀行、深圳市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建設銀行、中國南方證券以及南山區財政局等一大批市內單位捐款近700萬元。市地緣特殊,投資設廠的港商、台商和華僑很多,他們仁鳳義舉,熱心公益。幾年來,基金會多次赴香港宣傳和籌措基金。香港北海集團董事局主席徐展堂先生,香港港龍航空公司董事局主席曹光彪先生,不但自己捐贈百萬港元,還動員在港好友認捐。深圳市金鵬集團老總利渙南先生,從報紙得知基金會情況後欣然認捐港幣百萬元,僅港澳台地區為基金會捐款就近千萬元。基金會成立以來,先後舉行了各種形式專場捐款儀式近20場,共有港澳和內地230多個單位300多名個人為警察基金捐助。
再次,內部發動,組織捐獻。基金會號召全局民警為自己的基金會獻上一份愛心,廣大民警積極踴躍,共收到捐款150多萬元。這不但為基金會注入了資金,還進一步增強了廣大民警的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發揮基金作用及時進行援撫
撫恤慰問殉職、負傷的民警。十年來,基金會先後數百次探望慰問負重傷和重病人員,使受到援撫的民警和家屬深為感動。一致稱讚:“成立警察基金會是局黨委為全體民警辦的一件大好事。”羅湖分局立新派出所民警羅澤武,勇斗歹徒右眼被打傷至殘,基金會為他援助治療費5萬多元。龍崗分局民警謝君祥、賽買提與疑犯搏鬥犧牲,基金會及時將撫恤金送給其親人。英雄所長劉樹華,為解救人質,被歹徒炸成重傷住院,基金會及時送去慰問金。“警營鐵漢”黃聯明,重病期間基金會曾6次赴醫院和其家中慰問,先後支付醫療費近10萬元。福田分局曾利源、陸粗丁,寶安分局陳建剛張學傑,羅湖分局張傳寶,消防局翁健楊建剛,四處劉禮志等民警因公殉職,基金會都在第一時間給予撫恤。近幾年,積勞成疾、重病住院的民警比較多,基金會根據實際,逐一援助。四處民警鄧曉明,不幸患上癌症,在北京手術,家庭經濟拮据,基金會及時為其解決非公費醫療費6萬餘元。原羅湖分局局長鄭沛明,長期與病魔作鬥爭,基金會為其支付費用近7萬元。原鵬運分局車站派出所所長何偉巨,患癌症住院六年,基金會年年前往慰問,共為其支付費用近12萬元。十一處老民警黃錦茂,在公安戰線默默耕耘三十多年,退休不到一年便因病去世,遺下90高齡的母親和長期沒有工作的妻子,住院期間自付藥費2萬多元,基金會及時將2萬元援助金送到其家人手中。2005年11月,邊防分局戰士艾偉,在緝私中光榮犧牲,基金會對艾偉親屬和6名負傷的戰士進行了慰問,並送上慰問金。近十年來,由基金會直接援助慰問因公犧牲、負傷、英年早逝、重病住院和生活特別困難的民警1020多人次。基金會目前援撫對象中,有44戶因公犧牲民警的家屬、15名失去自理能力的因公致殘民警、43名患癌症民警和一批急需肝臟、腎臟移植、心臟搭橋手術的重病號。特別是建市以來犧牲的43位民警,每年春節慰問其家屬已成為基金會一項必做工作。十年來累計發放各類慰問款800多萬元。
獎勵有功警務人員。基金會在做好援撫工作的同時,對有功之臣及時送去組織上的關心和慰問。從1998年起,先後組織三批共25名獲全國榮譽稱號的深圳市公安系統功臣模範和三批共34名離退休老同志,分別赴雲南、大連等地參加研修活動。全國公安是一家。基金會在做好對內扶危濟困的同時,也兼顧對外援撫。1998年、2002年和2004年會先後給公安部全國英烈基金會共200萬元的支持。廣東英烈子女夏令營多次在深圳設營活動,會每次都給全省英烈子女發放慰問金。
開源節流讓基金增值
管好用好警察基金是本會職責所在。多年來,們嚴格執行章程規定和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堅持“開源節流,穩中求穩、還要有一定的增值回報”的原則,從制度上管好基金。為了確保增值率,基金會曾拿出500萬元,委託深圳市有關證券公司作固定投資回報,收到300多萬元的收益。基金會通過慎重投資多渠道本金滾動,實現增值收益合計843.65萬元,在基金管理使用和日常辦公必要開支上,們從嚴把關,杜絕浪費。幾年來辦公經費除了工作人員工資、電話費、交通費和必要日常辦公費用外,沒有發生超範圍開支的情況,每月控制7000元以內。根據市局審計處的審計報告,十年來管理費總共支出88.75萬元,占總支出的9%。目前基金帳面總額是2700萬元。多年來,省民政廳和深圳市公安局審計處分別對基金會進行了8次審計,從未發現違法違紀行為,都通過了審核和審查。
完善運作機制爭創先進社團
基金會理事會辦公室負責基金會的日常事務。包括執行基金會領導決策、決議,具體組織實施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人員在基金會理事會的領導下,愛崗敬業、努力工作、默默奉獻,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兩手抓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管理條例》,把基金會納入規範、科學的軌道運作。十年來,們主動與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加強聯繫,請求指導,按時向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呈報工作情況和財務報表,定期提交活動和年度工作總結,努力把基金會辦成先進社團。
一分為二看,基金會的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如基金的籌集有待加強,基金會對外宣傳工作還有待改善,基金的增值渠道不夠寬和基金捐款基數不足等等。這些都要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回顧十年的實踐,們體會到,要辦好基金會,第一,通過基金資助、獎勵慰問、撫恤等形式,為深圳人民警察提供物質保障,永遠是基金會的宗旨和任務;第二,爭取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是警察基金不斷發展壯大的來源和保證;第三,加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好管好基金會的每一分錢,是使基金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和環節;第四,自覺接受市公安局黨委的領導。求得各分局、市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以及各基層部門的重視和支持,是基金會工作順利發展的途徑和關鍵。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設監事”的規定,於2005年10月27日進行了換屆選舉,組成了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成員25人,由陳有光任理事長(原深圳市公安局紀委書記);監事會成員10人,由李鋒任總監事(深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回顧過去,基金會做了很多基礎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展望未來,們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任重道遠。們相信,在市局黨委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關愛下,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將繼往開來,開拓前進,不斷推動警察基金會的事業進一步發展壯大,為構建放益深圳、文明深圳、平安深圳作出更大貢獻。

理事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基金會名譽會長賴海民先生
基金會名譽會長丁福源先生
基金會名譽會長王傳福先生
基金會名譽會長黃文杰先生

理事理事
理事理事
理事理事
理事理事
理事理事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領導機構由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執行監察。
一、理事會
警察基金會實行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由25名理事組成,按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監事會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設監事會作為基金會的內部監督機構,負責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監事會由總監事長1名、副總監事長3名、及監事6名組成,監事全部由深圳市公安局現職局領導兼任。監事按章程規定必須覆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三、理事會各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按章程規定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
(一)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檢查、監督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4、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二)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協助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提議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呈報理事長決定;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三)理事按章程規定必須覆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決策;
2、對本會的工作計畫、人事變動、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議;
3、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有權提出不同意見,表決時有權提出保留或反對意見;
4、執行理事會決議,帶動相關成員共同遵守;
5、積極宣傳本會的宗旨、章程,拓寬籌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通過獎勵、慰問、撫恤、資助等形式,為在工作中犧牲、負傷、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難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質保障,激勵人民警察“嚴格執法,熱情服務”,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勇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維護市社會治安穩定,構建和諧深圳貢獻力量。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額為人民幣264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人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解放路4018號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辦公樓五樓521室,郵政編碼:518008。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照國家的法律、政策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積極向社會各界籌集警察基金;
(二)宣傳會宗旨和章程,宣傳社會各界和有識之士對會的支持和貢獻,在全市積極營造支持警察公正執法的良好氛圍;
(三)宣傳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跡,弘揚社會正氣;
(四)撫恤、慰問和獎勵因公犧牲民警的家屬、負傷民警和立功集體及個人;
(五)資助人或家屬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民警;
(六)管理和使用會基金;
(七)開展符合會章程的其他活動。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有一定的組織領導基金會工作的能力;
(三)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和決策;
(二)對會的工作計畫、人事變動、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議;
(三)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有權提出不同意見,表決時有權提出保留或反對意見;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帶動相關成員共同遵守;
(五)積極宣傳會的宗旨、章程,拓寬籌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會交給的任務。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年度預算、決算。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定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10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德高望重,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效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任有行政職務和非專職從事會日常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曾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愈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的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職權。
(一)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檢查、監督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4、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二)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協助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5、提議聘任或解聘財務人員,呈報理事長決定;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捐贈;
(二)各級政府的財政撥款或資助;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國家法律、政策允許的投資收益和基金增值收益;
(五)符合基金會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撫恤因公犧牲民警的家屬;
(二)慰問、獎勵因公負傷民警和有功集體、個人;
(三)資助生活確有困難的民警救助;
(四)每年春節期間慰問因公犧牲民警家屬的慰問金;
(五)會開展的其他重大宣傳、表彰活動的經費;
(六)支付聘請工作人員工資及基金會日常開支。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全市性或部分區、系統的募捐活動;
(二)組織有一定影響的文藝義演或展覽進行募捐;
(三)會認為需要開展的其他重大募捐或投資活動。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原則上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民警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有其他需要終止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定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在市政府財政局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與基金會宗旨相同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財務制度

(2005年10月27日)
根據國務院2004年3月8日第400號令《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的實際情況,特制訂財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財務管理的一般原則
1、本會實行自收自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2、警察基金會所募集的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單獨設帳,分類核算的辦法進行管理,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部門市公安局上報會計決算情況報表。
3、市警察基金會設定現金日記帳、銀行日記帳、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幾種主要帳冊以及各種必要輔助性帳簿(包括捐贈實物帳),由基金會辦公室協助基金會秘書長對財務工作進行嚴格管理。
4、各種帳簿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或匯總表等登記入帳,做到登記及時,內容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各種帳簿中的記錄,如需更正,必須嚴格按照會計人員工作規則進行。
5、基金會辦公室每半年將捐贈款(物)情況向會長及常務理事會報告。帳目由秘書長負責審核並不定期向全局公布,接受民警的監督。
6、基金部設定會計科目個,其中:資金來源類科目 個,資金運用類科目個,資金結存類科目 個,統一使用不得隨意變動。
7、根據設定科目歸集,每季編制資金活動情況表,支出明細表,年終編制歷年收支總表,上報有關單位。
8、財務各類原始憑證按日裝訂,每月成冊,保管年限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聘用人員和工資福利
1、本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聘請有專業特長的工作人員,聘請人員須由基金會辦公室提出,呈報理事長決定,按統一制定的工資標準,建立獨立工資手冊,在行政辦公費用中支出。
2、由主管單位派出在本會工作的政府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本會領取工資和獎金,其福利待遇由派出單位負責。聘用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決定並按規定嚴格管理。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和業餘時間加班,按《勞動法》規定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在行政辦公費用中列支。
三、收入管理
1、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接受的社會捐贈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本會章程規定的要求進行運作;財務人員要盡忠職守,做好本職工作。
2、凡收到捐助、義舉所得現金或者支票,必須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給捐助、義舉單位或個人,按基金管理辦法及時將支票、現金繳銀行入帳。現金一般情況不得過夜。
3、對捐贈的辦公用品等基金會必須建立捐贈實物收支帳冊,有品種,有數量及金額。
4、接到捐贈實物後的入帳程式及手續:
(1)開具實物收據給捐贈單位或個人;
(2)根據實物收據驗收後填寫入庫單並憑入庫單入帳;另一份入庫單交基金會財務做賬。
5、使用的捐贈實物必須按其使用期逐年折舊。
6、辦公室每半年盤存一次固定資產,核對帳物是否相符,對已過使用期限或損毀的物品,應列出清單,按審批許可權報經基金會理事長或秘書長批准後方可調整帳面。
四、支出管理
1、本會的日常開支在利息收入中設會務經費支出科目列支。
2、凡使用母金應由理事長、委託人或主管單位局領導簽具意見後方可使用。
3、審批許可權:10萬元以上開支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10萬元以下開支由理事長審批;3萬元以內的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在預算核定額度內的經常性項目會務經費(工資支出、辦公用品等)和3000元以下的小額慰問款項,可由辦公室主任先行批准,每月匯總按許可權報秘書長或理事長審批確認報銷。
3、日常零星開支具體報銷規定:
(1)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須由辦公室提前報告,經理事長或秘書長簽字,方可報銷;報銷規定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況由秘書長簽字給予一定補貼。
(2)本會召開各種會議及組織有關活動需預先編制預算,按審批額度許可權經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批,原則上按預算執行。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會日常開支費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開支。當年日常開支費用的節餘部分可結轉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擴充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三項基金。
六、票據和印鑑管理
1、會計負責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納向各開戶銀行購置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並作好輔助記錄,將購置支票的號碼登記在輔助帳本上,以便備查。
(2)現金支票只限於辦公室領用備用金及發放助困慰問資金、工資等使用,並按許可權領取:五仟元以下由出納領取,五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上由基金會辦公室其他人員陪同領取;三萬元以上由基金會辦公室主任以上人員領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領用現金支票。
基金會20萬元以上的大宗款項調出本會帳戶,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還必須由辦公室填報呈批表,經主管單位局領導審批後方可辦理。
(3)使用轉帳支票,必需事前填寫支票領用單,寫明用途及單位,辦公室主任批准後向出納領用,一般限於3天內將支票存根聯向出納註銷。
(4)如發現支票退票需作廢,必須將第一聯加蓋印鑑的作廢支票歸還給出納,然後進行調換。
2、出納負責收據及其他據報銷單據管理
警察基金會在各銀行立的帳戶,由基金會辦公室報理事長或秘書長確定後,所有視窗業務均由出納負責(包括購買支票、匯出、提取限額內的現金等);基金會一切的報銷單據和收據也由出納統一管理;新購置的收據必須作好連號登記;收據存根按會計檔案規定保管,不得隨意銷毀。出納必須做好銀行和現金記賬,認真處理與銀行之間的日常事務,月末與銀行對賬,確保帳目準確無誤,帳實相符;保險柜內所留現金不多於三仟元,超出部分如無特別需要及時存入銀行。
3、印鑑管理:深圳市警察基金會公章和法人印鑑由辦公室主任經管;財務專用章由會計經管;報銷單據由出納人員負責。
財務章嚴禁帶離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到銀行辦理業務的,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兩人以上前往辦理。
七、財產管理
本會的財產分為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兩大類。
1、固定資產:單價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為固定資產。
2、低值易耗品:指達不到固定資產條件使用期限較短,更換比較頻繁物品。
上述兩類財產由辦公室會計建立財產帳冊並建立總帳,按固定資產管理規定逐年折舊報損。
八、本制度經基金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同。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援撫工作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關於進一步細化因公傷殘民警春節慰問標準的公告[2010年3月5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援撫與獎勵項目說明[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印章、證書管理辦法[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檔案管理規定[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網站管理制度[2009年12月9日]
人事管理制度[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人員工作職責[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財務制度[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關於聘任名譽職務的規定[2009年12月8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常務理事會議事規則[2009年12月8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組織機構設定規定[2009年12月8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會通則[2009年12月8日]
烈士、因公犧牲和在職病故子女聯考獎學金制度[2007年2月3日]
烈士、因公犧牲、在職病故未成年子女助學項目[2006年9月1日]
烈士、因公犧牲民警家屬慰問項目[2006年9月1日]
執勤中因公受傷民警慰問項目[2006年9月1日]
患重病民警慰問項目(癌症、重症、昏迷症等)[2006年9月1日]
因公致殘民警慰問項目[2006年9月1日]

理事單位

信義集團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誠運輸公司
深圳市鴻榮源集團
萬科集團
華聯發展集團
深圳市萬澤集團
深業(集團)有限公司
百仕達地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深圳市京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萬利加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佳兆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然(集團)公司
華潤(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健實業有限公司
佳寧娜投資有限公司
余彭年管理有限公司
大中華國際集團
深圳市承翰投資集團
深圳市嘉安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
深圳市李朗業興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隆達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東方置地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原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洲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騰訊公司
中國菸草公司深圳市公司
深圳市新天下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深圳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深業鵬基(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德堂醫藥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東南星投資有限公司
金威啤酒集團
深圳市雅諾信珠寶首飾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容輝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燦交通設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寶華白馬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安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報業集團
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聯創實業有限公司
深圳證券交易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