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上海市建國社會公益基金會是由著名企業家瞿建國先生於1993年捐資1000萬元人民幣,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註冊的公益基金會。基金會主管部門為上海市民政局。基金會以扶助貧困和弱勢群體、支持非盈利組織從事各種公益活動為為宗旨,積極推動民間公益事業在扶貧助困、環境保護、中小學生教育等領域的發展。基金會積極為社會公益組織設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支持特定的公益活動。
會長簡介
瞿建國,男,1954年生,上海人,大學學歷。企業家、慈善家。
1983年領導村辦企業實現產值千萬元、利潤超百萬而聞名全國;1986年任副鄉長,主持經濟工作業績突出,躋身中國首批億元富鄉;1987年向社會公募招股,創立中國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申華實業,該公司1998年被評為中國大陸百強上市公司第五名。
1993年,他將自己賺來的第一個1000萬元捐出,創立中國首家非政府背景的公益基金會——建國社會公益基金會;2004年又創立自然與健康基金會。至今累計捐款數千萬元。
2001年,投身人居環保產業,創立開能集團,首倡“全屋淨水”理念,針對中國水質研製一系列經濟有效的全屋水處理系統。產品被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局、301醫院、中福會幼稚園及數萬家庭使用並出口歐美,獲評國家重點新產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標。
2009年,獲首屆上海慈善大會“慈善捐贈個人獎”。
組織機構
理事會
會長
會長辦公室、計畫財務部、募集捐贈部、基金投資部、公益項目部、專項基金部、海外聯絡部
公益活動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副會長毛經權向建國基金會會長瞿建國頒發榮譽證書。
基金會會長瞿建國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副會長余慧文捐贈專項基金五十萬元。
基金會參加慈善義拍,出資36.8萬元拍得程十髮先生髮起的上海名人雅集《敬老圖》。
2008年汶川大地震,基金會通過上海市民政局捐贈現金人民幣100萬元,支持災區重建工作。
2009年基金會捐助了上海兒童醫院為連體小姐妹進行分離手術的護理費用3.5萬元。
基金會組織參與“藍天下的至愛——萬人上街捐”愛心慈善現場募捐活動。
基金會參加“攜手重建,讓愛繼續”——上海“愛德之友”慈善晚會。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建國社會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民間社會公益事業;支持與推動社會公益和社會文明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瞿建國先生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川沙路5533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幫助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
(二)支持養老事業的設施建設;
(三)支持人居環境的科學研究,獎勵對其有傑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公益事業;
(二)有做好慈善事業並樂於幫助弱勢群體的愛心;
(三)有向基金會捐款的實際行動。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等級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有表決權、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二)有檢查基金會工作於對基金處理提建議的權利;
(三)有幫助弱勢群體的義務;
(四)有對基金會捐款的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捐贈、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捐贈在一萬元以上、投資在一萬元以上);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堅實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擬定各機構各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