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資助條件。 (一)資助條件。 (一)資助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和完善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民營及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和扶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規範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深發[2003]5號)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中介審計)、社會公示、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貿易工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三)受理項目申請、進行項目考察、組織專家評審(中介審計)、公開招標等。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
(五)負責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六)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項目考察、評審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市貿易工業主管部門委託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履行上述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的職責如下:
(一)審核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
(三)審查年度專項資金決算。
(四)對項目進行覆核抽查,會同市貿易工業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畫。
(五)辦理專項資金撥款,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檢查評價。
(六)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項目考察、評審等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負責項目實施和配套資金。
(二)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附屬材料。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三章 資助對象、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指在深圳市境內依法設立、近兩年無違規行為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為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提供其他社會化服務的中介組織。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深圳市註冊的、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各類企業。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是指在深圳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占相對控股的企業,以及由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在深圳市註冊的、以民營及中小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為主業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介組織,是指在深圳市註冊的、為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第九條 專項資金資助範圍如下:
(一)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項目及其對民營及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項目的風險補償。
(二)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產業緊缺人才培訓、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專業化服務的項目。
(三)民營及中小企業國內市場開拓項目。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另一類是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
(四)民營領軍骨幹企業及成長型中小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項目。
(五)民營及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通過市政府“藍色通道”企業信息化平台實施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加入經認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務平台實施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
(六)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發展項目。
(七)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勵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民營領軍骨幹企業,是指根據《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幹企業認定暫行辦法》(深府〔2006〕254號)認定,列入“深圳市民營領軍骨幹企業庫”的企業。
對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發展項目的支持,可根據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發展需要,採用個性化的資助方式。
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發展項目的資助範圍及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及條件的項目單位(企業),均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但項目單位(企業)實施的同一項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門申報一次資助。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主要包括補貼、獎勵、貼息三種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每年的預算計畫編制,應重點用於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以及民營領軍骨幹企業發展項目;用於民營及中小企業國內市場開拓、境內外上市融資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量,根據當年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的需要,逐年核定。
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資助規模原則上每年500萬元。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三條 對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擔保機構在深圳市註冊且在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備案。
2.註冊資本5000萬元(含)以上。
3.當年度為民營及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實際發生額達到其註冊資本的2.5倍以上。
(二)資助標準。
1.對擔保機構風險補償的標準:對擔保機構當年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於500萬元的貸款擔保總額給予不高於1%的補償,當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300萬元。該補貼方式待深圳市再擔保體系建立之後,不再列入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2.對擔保機構發展項目的資助標準:對經國家及省市主管部門認定為示範擔保機構的,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對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服務機構必須在深圳市註冊且在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備案。其中,創業輔導基地還須是經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有關認定標準認定的創業輔導基地。
2.主要服務於我市民營及中小企業。
3.申報的項目符合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發布的當年度重點支持的民營及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指南有關條款。
(二)資助標準。
1.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產業緊缺人才培訓服務的項目補貼。主管部門根據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當年度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計畫,按照政府主導、中介機構承辦、企業自願參加的原則,按企業參與培訓的人次給予承辦機構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300元。
2.為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服務的項目補貼。按創業輔導基地為基地內企業提供場地租金減免,或提供免費政策諮詢、融資指導、法律顧問和財務管理等各類增值服務項目,以及為完善基地服務而實施的基地信息化建設等項目實際發生的費用總額的50%給予補貼,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對增值服務的補貼不少於補貼總額的50%。
3.為民營領軍骨幹企業、民營50強企業及成長型民營中小企業提供管理諮詢專業化服務的項目補貼。按上述企業為獲得該項服務實際發生費用總額的50%給予補貼,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對民營及中小企業國內市場開拓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
(1)特別重要國內展會是指國家各部委和廣東省政府(含廳局)等上級部門指令要求我市組團參加,有國家和省重要領導出席,我市有市領導擔任領隊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
(2)重要國內展會是指與我市簽有經濟協作協定的兄弟省市舉辦並邀請我市組團參加的,而且有市領導出席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
(3)一般國內展會是指為開拓國內市場或考慮地區間關係需要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
2.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必須是經國家和各省、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批准在國內組織舉辦的全國性專業性的經貿科技類展會。
(二)資助標準。
1.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展位費補貼直接補到參展企業,其他補貼補到承辦單位或承辦機構,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用不在補貼範圍之內。
對特別重要國內展會給予特別裝修費、展位費及組團組織費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80萬元;對重要國內展會給予統一裝修費、展位費的80%及組團組織費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一般國內展會給予展位費的50%及組團組織費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2.對民營及中小企業自行參加的各類經貿科技類展會(不含以市政府名義組團的展會)給予實際發生展位費4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次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對民營領軍骨幹企業及成長型中小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必須是已列入市民營及中小企業上市培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計畫和登記備案,並已完成股份制改造、進入上市輔導期或已獲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計畫在境內外上市的民營領軍骨幹企業及成長型中小企業。
(二)資助標準。
根據企業上市的步驟,分階段進行資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業原則可獲得310萬元的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參照《深圳市創新型企業成長路線圖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民營及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通過市政府“藍色通道”企業信息化平台實施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投資額必須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2.加入經認定的第三方信息化服務平台實施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費用必須在100萬元以下。
(二)資助標準。
第一類項目原則上按申報企業為實施該項目實際發生的總投資額30%的比例,在項目完成後給予補貼,每個項目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5萬元。總投資包括硬體設備的購置及維護、軟體的購置及維護、網路資源及服務的購買、系統集成及信息化服務商諮詢顧問費等四個方面的費用。
第二類項目給予第一年租賃費用全額補貼及實施費用(客制化費用)50%的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第三方信息化服務平台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對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勵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事項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及特點另行制定資助條件及標準,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九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市政府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工作目標,於上年年末制定民營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及國內市場開拓項目計畫。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根據上述計畫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審核制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民營及中小企業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市貿易工業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導下,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並向社會公開發布。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申報。項目申報每年集中辦理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程式: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對申報項目進行考察,組織評審(驗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符合條件的,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提出專項資金資助計畫,經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貿易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計畫。項目單位(企業)憑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計畫到市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公示有異議的,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應立即展開調查,並出具調查結論報告。
第六章 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企業)收到資助資金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屬事前撥付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項目單位(企業)必須在監管銀行開立專戶,專款專用。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應與項目單位(企業)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契約,列明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考評目標和違約責任等必要內容。對違反契約規定用途的專項資金用款申請,監管銀行有權拒付。
符合政府採購條例有關規定的,應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四條 屬事前撥付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項目單位(企業)應在項目開始實施後,每半年向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告一次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項目完成後,應在3個月內向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申請項目驗收。項目驗收時,項目單位(企業)除提供項目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接受項目財務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屬事前撥付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市場發生變化項目實施已無意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需要變更或撤銷時,應及時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市財政部門並徵得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企業)必須做出專項資金決算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市財政部門核批,剩餘專項資金如數返還市財政。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負責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單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項目單位(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檔案、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每年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自評,並將自查、自評結果報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市財政部門。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立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績效評估制度,每年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結合市500萬以上項目績效檢查評價方案對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檢查評價。評估和績效檢查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企業)以後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往年已獲專項資金資助,來年又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企業),在往年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未確認評估結果之前,一般先不予資助,待確認評估結果之後再決定;對往年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經評估確認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企業),一般不再予以資助。
第二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惡意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單位(企業)所有項目的資助資格。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企業)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具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項目單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企業)和相關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並在今後5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資助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和專項資金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諮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諮詢專家資格,並在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績效考評,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績效檢查考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貿易工業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內施行。原《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辦〔2004〕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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