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輔導期

為了保障股票發行核准制的實施,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素質及規範運作的水平,保證從事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保薦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中國證監會分別於2006年5月、2008年12月實施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基本內容

根據規定,保薦機構(保薦人)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並對其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中國證監會不再對輔導期限作硬性要求。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限制性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8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01125號)已經廢止。上市輔導期至少一年的規定已經失效。

2009年6月14日期開始施行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將上市輔導期至少一年的限制性規定去掉,不再對上市輔導期時間做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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