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資格
“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任命程式
依“憲法”第78、7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現任大法官
民國100年任命-羅昌發、湯德宗、黃璽君、陳碧玉(2011.10.1-2019.9.30)
民國99年任命-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2010.10.13-2018.10.12)
民國97年任命-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2008.11.1-2016.10.31)
民國96年任命-林錫堯、蔡清游、池啟明、李震山(2007.10.1-201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