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是以特級教師為主體,以開展教學研究、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基本任務的民眾性教育科學學術團體,屬省一級學(協)會。成立於2001年1月,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為徐承楠,協會秘書處設在省教育廳教研室。

基本信息

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國小教師而特設的榮譽稱號,是鄧小平同志1978年在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上倡議設立的。根據鄧小平同志的指示,教育部和國家計委於1978年12月頒發了《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在全國開展了特級教師評選工作。浙江省從1979年至今,評出九批特級教師共991名。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是以特級教師為主體,以開展教學研究、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為基本任務的民眾性教育科學學術團體,屬省一級學(協)會。成立於2001年1月,第一屆理事會會長為徐承楠,協會秘書處設在省教育廳教研室。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的常規活動有:
(1)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召開學術年會;
(2)推廣特級教師的教學經驗,編輯出版《浙江省特級教師文庫》;
(3)組織特級教師送教下鄉,舉辦“浙江特級教師大講台”,發揮特級教師的專業引領作用;
(4)指導、協調全省各地特級教師協會等有關組織的業務活動。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現任會長為潘國權;副會長有張化萬、姜水根郭申初、劉寶劍、任繼長林衛民;秘書長為劉寶劍。
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章程(2005年3月21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並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浙江省特級教師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性質:浙江省民眾性教育科學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充分發揮特級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示範帶頭作用,努力提高我省中國小教師的教育實踐和理論研究水平,為全面提高我省基礎教育質量,實現教育現代化作出貢獻。
本會在活動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執行有關政策。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浙江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辦公地址:浙江省教育廳教研室內(杭州市文二路328號B座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組織學術活動;
二推廣特級教師的先進經驗;
三組織特級教師的研究成果評獎;
四組織特級教師指導和培訓骨幹教師活動;
五指導、協調全省各地特級教師協會等有關組織的業務活動;
六開展省際、國際的學術交流;
七主辦教育學術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本會採取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浙江省特級教師稱號或在特級教師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按時交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及時向本會報告教育教學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本會理事會;
四審議經費收支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特聘理事若干名。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推舉本會名譽會長,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協會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表決獲得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獲得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新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如有超過60周歲的同志新任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的,須由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名譽會長聘期一般為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獲得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負責財務管理,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人名單,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財務賬目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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