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呂祖善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資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防範政府投資債務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預算管理,是指對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用於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政府性資金所進行的預算安排、執行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政府性資金的範圍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執行和監督管理制度,協調解決政府投資預算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政府投資預算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審計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預算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預算安排

第五條 政府投資必須納入預算安排;未經預算安排,政府性資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資支出。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預算安排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巨觀調控等政策的規定;
(二)符合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控制風險、有效約束。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預算草案是本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組成部分,其組織編制應當符合下列程式和要求: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研究下一年度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的相關工作,並在下達的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編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的總體要求、主要方向和重點投入領域等意見。必要時,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含所屬及所管單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資預算的,應當按照預算草案編制通知的規定,在本部門預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資支出項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資金;有自籌資金的項目應當同時反映自籌資金有關情況。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匯總、平衡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政府投資預算安排,編制本級政府投資預算草案;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預算安排,應當依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與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相銜接。
第八條 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應當在每年初提出當年度本級政府投資預算總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聯繫、溝通和協商,保證政府投資預算草案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充分銜接;遇有重大問題難以協調解決的,應當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組織編制政府投資預算草案、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充分聽取各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政府投資預算草案、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經依法批准後執行。經批准的政府投資預算、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所需政府性資金,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列入預算,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確定項目;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依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但因安排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應對重大突發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無法事先報經批准的除外。
採取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補助、貼息等項目)所需政府性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列入預算。投資補助、貼息等項目屬於企業投資項目的,其資金申請報告應當依照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依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展項目建議申報、勘察設計、可行性研究、標底編制、諮詢評審以及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需要財政安排經費的,按照總額控制的原則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並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等方式舉債籌措資金的,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未經批准的,不得舉債。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預算一經批准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因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和其他緊急狀況等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和要求。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對政府投資項目用款申請進行審核後,及時撥付資金,確保政府投資建設用款的正常需要,無正當理由不得超預算撥款、拖延撥款。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資金撥付,還應當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契約進度及項目業主書面確認的實際進度為依據。
禁止截留、挪用或者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所需財政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暫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其所需財政資金可實行財政專戶直接支付或者撥入項目業主開立的項目資金專戶並予以支付。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專戶的開立應當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項目業主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開立項目資金專戶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金融機構憑批准檔案並報經人民銀行核准後辦理開戶手續;對未經批准的,不得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自籌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地繳入項目資金專戶或者財政專戶;對未按規定繳存自籌資金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撥付資金。
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有關自籌資金的主要契約訂立或者其他重要檔案簽署後,應當在10日內報撥付資金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應當遵循限額設計的要求進行編制,不得任意突破項目概算;確需調整項目概算的,應當依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報批。項目業主不得要求設計單位超過項目概算進行設計。
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或者其基本情況應當報撥付資金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根據情況核減或者不予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根據經備案的施工圖預算編制項目招標檔案、訂立項目契約,並依照下列規定報撥付資金的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招標檔案應當在發出招標檔案前5日內報備;
(二)項目契約應當在契約訂立後7日內報備。
項目招標標底、項目契約價不得超過經備案的施工圖預算。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況核減或者不予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任意變更設計及相應的工程契約價。確需變更的,其設計變更檔案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其工程契約價變更達到一定幅度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未達到一定幅度的,由項目業主與有關項目承包單位依照契約約定進行變更,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工程契約價變更一律應當報經批准的,從其規定。
工程契約價變更未經批准或者報備的,不得追加安排預算,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在撥付資金或者審批工程結算報告、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時作相應核減;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撥付資金。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契約價變更幅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項目招標檔案編制、項目契約訂立、工程設計檔案與契約價變更,以及相應的概算調整等事項,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辦理審批、審查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工程價款前,有關項目承包單位應當依照規定編制結算報告。
工程價款結算報告應當經項目業主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未經審定的,不得結算價款,不予付清資金,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已經依法審計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可以作為結算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項目業主應當依照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不予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辦理政府投資項目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應當以經批准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僅適用於直接投資項目。
採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者貼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其資金撥付後的有關管理依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業主和有關項目承包單位應當依照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指定財務會計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各部門在依法編制本部門決算草案時,應當列明本部門政府投資的決算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各部門的政府投資決算內容編制本級政府投資決算草案,作為本級決算草案的組成部分。
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依法對政府投資預算的監督,按照規定報告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接受質詢,並履行有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審批、備案管理時,應當按照及時、規範、高效的要求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審批、備案的具體程式、期限和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由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或者政府採購等形式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估算、項目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進行評審,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對政府投資,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逐步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投資預算的重要依據。
政府投資績效評價的工作情況和評價結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下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政府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
(二)以財政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
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可以依法對與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直接相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相關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答覆舉報人、投訴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有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處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不符合要求的投資項目所需政府性資金列入預算的;
(二)無預算或者超預算撥款,或者無故拖延撥款的;
(三)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將自籌資金繳存財政專戶,而未對其暫停撥付資金的;
(四)政府投資項目擅自變更工程契約價,而對其追加安排預算,或者未按規定核減、暫停撥付資金的;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未經審定,而對其付清資金的;
(六)未按規定對政府投資預算安排、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項目業主或者其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該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舉債籌措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的;
(三)未按規定開立項目資金專戶,不實行單獨建賬和核算,或者多頭開戶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存自籌資金,或者未將有關自籌資金的主要契約和其他重要檔案報備的;
(五)未按規定將項目招標檔案、項目契約報備,或者超過經備案的施工圖預算確定項目招標標底、項目契約價的;
(六)變更工程契約價未按規定報備或者報批的;
(七)未按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指定財務會計人員,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混亂的;
(八)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資金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政府投資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罰款,對個人給予處分或者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契約,是指直接投資項目、資本金注入項目的設計、施工、採購、監理、代建等契約。
項目契約有關工程價款的確定、變更及資金撥付、價款結算等條款內容,應當與本辦法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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