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並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並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於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契約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資料庫,定期採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套用建設工程造價軟體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體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併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對工程結算答覆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准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諮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諮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無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和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並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諮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諮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諮詢成果檔案;
(八)泄露在諮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檔案;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註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檔案;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採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