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5日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林業廳以浙財農〔2011〕55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補償範圍、標準和對象,資金使用、申撥和核算,監督、檢查和檔案管理,責任,附則6章23條,自發布之後30日起執行。《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農字〔2005〕6號)予以廢止。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農〔2011〕552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9〕381號)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0號),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類補償與分檔補助相結合,量力而行,分步推進,補償標準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總體目標,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公益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類補償與分檔補助相結合,量力而行,分步推進,補償標準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總體目標,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是指各級政府依法設立的用於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以及對公益林投資經營者從事上述活動所發生支出給予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國家級、省級公益林按照規定給予補助。有國家或省級公益林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公益林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低於省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
第四條 補償基金支出由補償支出和管護支出構成。管護支出包括護林人員管護費用、公共管護費用和管理費用支出。

第二章 補償範圍、標準和對象

第五條 補償基金的補償範圍為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的國家級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
對受益對象明確的風景林,按照受益者補償的原則,由所在地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履行補償職責。
第六條 分類補償。分類標準以權屬、生態區位重要性為主導因素,兼顧林分質量、管護要求等其他因素,將公益林區分為一、二、三類。其中:第一類公益林區為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中林地所有權為集體的公益林;第二類公益林區為林地所有權為國有的公益林;第三類公益林區為除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對第一類公益林實行較高的補償標準或國家租賃;對第二類公益林實行管護支出補助,補助標準維持最低補償標準水平;對第三類公益林按最低補償標準補償。
第七條 公益林的最低補償標準由省政府公布;公益林租賃指導價由省里確定;較高的補償標準按最低補償標準再增加每畝2元的補償支出確定。
第一類、第三類公益林的管護支出標準為每畝4元,其中:護林人員管護費用每畝2.5元,公共管護費用每畝1元(其中省統籌安排0.6元),管理費用每畝0.5元;其餘為補償支出。第二類公益林的管護支出中,公共管護費用為每畝1元(其中省統籌安排0.6元),管理費用為每畝0.5元;其餘為護林人員管護費用。
中央和省補助資金不得用於管理費用支出。省級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單獨安排。市、縣級管理費用在當地籌措的補償基金中列支。
第八條 分檔補助。根據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類別檔次的規定,省對市縣補助分為三檔。
第一檔市縣包括淳安縣、永嘉縣、文成縣、泰順縣、蒼南縣、洞頭縣、平陽縣、衢州市本級(含柯城區、衢江區)、龍游縣、常山縣、江山市、開化縣、武義縣、磐安縣、麗水市本級(含蓮都區)、雲和縣、景寧縣、龍泉市、青田縣、遂昌縣、松陽縣、縉雲縣、慶元縣、天台縣、仙居縣、三門縣、舟山市本級(含定海區、普陀區)、嵊泗縣、岱山縣,省級財政按省定分類補償標準的90%補助。
第二檔市縣包括桐廬縣、建德市、臨安市、安吉縣、長興縣、金華市本級(含金東區、婺城區)、蘭谿市、浦江縣、永康市、東陽市、嵊州市、新昌縣、諸暨市,省級財政按省定分類補償標準的60%補助。
第三檔市縣包括上述之外的其他市、縣(市、區),省級財政按省定分類補償標準的40%補助。
第九條 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按資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權屬、經營管理主體不同確定。
(一)補償支出的補償對象:
1.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歸林農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補償對象為農戶。
2.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歸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統管山,補償對象為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
3.劃入自然保護區的集體統管山或林農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補償對象為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
4.依法簽訂了承包、租賃等流轉契約(或協定)的山林,在契約(或協定)有效期內,契約(或協定)中已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補償對象為契約(或協定)約定的受益人;契約(或協定)中沒有明確約定補償受益人的,契約雙方應協商確定補償對象及相應份額,並簽定補充契約(或協定)。
5.公益林發生調整變化的,相應的補償基金應調整用於對新增補的公益林補償對象的補償,確保公益林建設任務與資金補償面積保持一致。
(二)管護支出的補助對象:
1.管護人員管護費用的補助對象,為對公益林實施管護的護林人員和對護林人員統一實施勞動保障、培訓的單位。國有山林的補助對象為相應的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委託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零星國有林,補助對象由委託和受託雙方協商確定。劃入自然保護區的集體統管山或林農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補助對象為實施統一管護的自然保護區;實行自然保護區和周邊鄉(鎮)村共同管護的,則由自然保護區和周邊鄉(鎮)村協商確定。
2.公共管護費用的補助對象,為在公益林區內從事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等項目的實施單位。
3.管理費用的補助對象,為承擔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信息系統建設、檢查、驗收、考核等管理工作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或林業工作站)。

第三章 資金使用、申撥和核算

第十條 補償性支出,用於因認定為公益林,禁止商業性採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收益損失的經濟補償。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體統管山的補償支出,原則上應將70%發放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留用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管護支出用於公益林護林人員管護費用、公共管護費用和管理費用支出。其中:
(一)護林人員管護費用用於護林人員的勞務報酬、勞動保障、培訓等管護費用支出。護林人員包括公益林區護林組織的專職護林人員和兼職護林人員。
專職護林人員的勞務報酬和勞動保障支出不得低於護林人員管護費用總額的80%;兼職護林人員管護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護林人員管護費用總額的10%;其餘部分費用用於護林人員的培訓等支出。護林人員的管護責任區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公益林的分布和管護難易程度統一划定,平均3000畝左右規模配備一名專職護林員。國有林(不包括委託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零星國有林)和劃入自然保護區的集體統管山或林農個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護林人員管護責任區由相應的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劃定。
(二)公共管護費用應統籌使用,用於公益林區的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等公共管護支出。
1.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於森林火災的預防與撲救,包括撲火裝備物資購置、防火設施建設、生物防火林帶建設、護林考勤系統建設等支出;
2.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支出:用於藥劑、藥械購置和除害處理等支出;
3.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支出:用於森林資源分類監測和生態監測數據的採集、分析、處理、建檔,監測儀器設備購置等支出。 
(三)管理費用用於公益林的區劃界定、宣傳、培訓、信息管理系統維護、檢查、驗收、考核等業務管理費用支出。
管護支出中的政府採購項目,應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之前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林業廳上報上年度的總結報告和本年度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總結報告應包括對公益林管護制度和補償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公益林護林隊伍建設、補償基金髮放、森林資源消長、林地徵用占用、亂砍濫伐、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及控制情況等。
申請報告應包括中央和省補助資金(不含省級統籌的公共管護費用)申請數額及縣級補償基金落實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 公共管護費用實行項目申報制。省級統籌的公共管護費用,每年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省編制的項目建設規劃和申報指南進行申報。
第十四條 中央和省補助資金按預算級次下撥。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補償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縣級財政部門應按補償基金的支出構成分別撥付,同時將撥付資金情況告知相應鄉(鎮)村。
(一)補償支出和國有山林管護支出補助資金。每年應於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到位後的2個月內與本級補償基金一併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入為農戶、集體或國有單位統一開立的銀行存款賬戶。
(二)護林人員管護費用。護林人員的勞務報酬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提交的護林人員名冊及管護考核結果的經費安排計畫,審核後直接撥入其個人銀行賬戶;護林人員的勞動保障、培訓費用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年度用款計畫,審核後先行撥入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專用賬戶,用於統一辦理、採購護林人員的勞動保障用品,根據各鄉鎮的護林人員培訓計畫下撥培訓費用。
(三)公共管護費用支出。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四)管理費用支出。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承擔相應公共管理任務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等單位。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各國有單位、鄉(鎮)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等補償對象應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對補償基金設定專賬,分賬核算,並相應設立“省級以上補償基金”、“市、縣級補償基金”二級收入科目;“補償性支出”、“管護支出”二級支出科目和“護林人員管護費用”、“公共管護費用”、“管理費用” 三級支出科目,及時和正確反映補償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情況。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補償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確保資金髮放及時、足額、準確,資金使用合理、規範,項目實施績效明顯,地方補償基金足額到位。同時接受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和各級審計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將補償資金髮放情況及管護經費支出和村集體統管山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設立投訴電話,受理民眾投訴。
第十七條 建立公益林資金使用管理年度績效考核制度,對上一年度公益林建設保護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及國有單位、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建立補償基金使用、管理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責 任

第十九條 出現縣級補償基金未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補償基金不能及時足額兌現、未及時上報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等情況之一的,上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省財政廳商省林業廳暫停撥付該縣(市、區)下年度的中央和省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和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對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後30日起執行。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聯合印發的《浙江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農字〔20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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