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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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1〕12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和使用管理,促進無居民海島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和《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是指國家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由無居民海島使用者依法向國家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款,不包括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依法繳納的其他相關稅費。
單位和個人利用本省管轄範圍內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經國務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未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第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中,旅遊、娛樂、工業等經營性用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未經批准,無居民海島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不得改變海島用途和用島性質。
第四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實行最低價限制制度。
無居民海島的等別劃分、用島類型界定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分別參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和附屬檔案3。
第五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價款不得低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的計算公式為: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面積×使用年限×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
公式中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面積以無居民海島使用批准檔案確定的開發利用面積為準。
第六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出讓價款進行預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省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八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實行中央地方分成,按照中央20%、省20%、市10%、縣(市、區)50%比例繳入國庫。
第九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海島保護、海島管理、海島生態修復、海島調查、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和海島防災減災與監視監測系統建設。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實行一次性計征。
應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額度超過1億元的,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請,經批准用島的海洋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在3年內分次繳納。
分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首次繳納額度不得低於總額度的50%。在首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後,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省海洋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臨時證書;全部繳清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後,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省海洋主管部門依法換髮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無居民海島使用者申請分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申請和批准程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申請和核准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省政府批准用島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省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十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實行就地繳庫辦法。
省海洋主管部門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向無居民海島使用者開具《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通知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按照有關要求填寫“一般繳款書”,在無居民海島所在市、縣(市、區)就地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省海洋主管部門應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以及“一般繳款書”第二聯複印件報送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備查。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用島面積、適用的徵收等別、徵收標準、應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數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期限、繳庫方式、適用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相關內容。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應當在收到《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1個月之內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就地繳庫。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8“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新增),並下設01目“中央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繳庫時,填寫2份“一般繳款書”。其中:中央20%部分填寫1份“一般繳款書”,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801“中央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填寫“中央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備註”欄註明中央分成比例;地方80%部分填寫1份“一般繳款書”,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802“地方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科目,“財政機關”填寫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分別填寫“省級”、“市級”、“縣級”,“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收妥後,按規定比例和級次進行劃解,“備註”欄註明地方分成比例。
寧波市繳省部分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省財政與寧波市財政通過年終結算辦理。
第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隨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規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併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第三章 免 繳

第十四條 下列用島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一)國防用島;
(二)公務用島,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承擔公共事務管理任務的單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用島;
(三)教學用島,指非經營性的教學和科研項目用島;
(四)防災減災用島;
(五)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用島,包括非經營性碼頭、橋樑、道路建設用島,非經營性供水、供電設施建設用島,不包括為上述非經營性基礎設施提供配套服務的經營性用島;
(六)基礎測繪和氣象觀測用島;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海洋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公益事業用島。
第十五條 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應當依法申請並經核准。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島,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申請免繳省政府審批項目用島應繳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填寫由省級部門統一制定的相關表格,經用島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市級財政和海洋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後,報省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審批的,由省財政、海洋主管部門聯合報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審批。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和免繳申請表。包括免繳理由、免繳金額、免繳期限等內容;
(二)能夠證明項目用島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原則上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60日內,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批覆申請人。
第十八條 經依法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用島項目,申請轉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或改變海島用途和用島性質的,應當由受讓人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履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申請和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海島保護。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特殊用途海島保護,即保護海島資源、生態,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
(二)海島管理。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海島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及法定職權,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等措施對海島保護、合理利用進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三)海島生態修復。包括依據生態修複方案,通過生物技術、工程技術等人工方法對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並對修復效果進行追蹤的工作。
(四)海島調查。包括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水文、氣象、地質、礦產等自然環境和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情況調查。
(五)海島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海島可再生能源、淡水設施、交通設施等基礎設施技術研究與工程建設。
(六)海島防災減災與監視監測系統建設。包括海島防災減災規劃體系、技術標準規範、災害風險評估、監視監測網路等建設工作。
第二十一條 當年繳入國庫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預算,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省級分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在用於省本級支出有結餘時,可以視情安排補助市縣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預算,或由省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0類02款17項“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資金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分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資金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助、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五條 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在項目未完成時形成的年度結轉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的,結餘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於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和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七條 拒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由依法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無償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承擔單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已撥付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並給予5年內不得申請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不按規定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四)申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弄虛作假,騙取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屬檔案:1.浙江省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2.無居民海島用島類型界定
3.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

附屬檔案1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二等
寧波市: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
溫州市:鹿城區、龍灣區。
三等
寧波市: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
舟山市:定海區。
台州市:椒江區、路橋區。
四等
寧波市:餘姚市、慈谿市。
溫州市:樂清市。
嘉興市:平湖市、海鹽縣。
舟山市:普陀區、嵊泗縣。
台州市:溫嶺市、玉環縣。
五等
寧波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
溫州市:瑞安市、洞頭縣。
舟山市:岱山縣。
台州市:臨海市、三門縣。
六等
溫州市:平陽縣、蒼南縣。

附屬檔案2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用島類型界定
序號 類型名稱 界定
1 填海連島用島 指通過填海造地等方式將海島與陸地或海島與海島連線起來的行為用島。
2 土石開採用島 指以獲取無居民海島上的土石為目的的用島。
3 房屋建設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房屋以及配套設施的用島。
4 倉儲建築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用於存儲或堆放生產、生活物資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島。
5 港口碼頭用島 指占用無居民海島空間用於建設港口碼頭的用島。
6 工業建設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開展工業生產及建設配套設施的用島。
7 道路廣場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道路、公路、鐵路、橋樑、廣場、機場等設施的用島。
8 基礎設施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除交通設施以外的用於生產生活的基礎配套設施的用島。
9 景觀建築用島 指以改善景觀為目的的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亭、塔、雕塑等建築的用島。
10 遊覽設施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建設索道、觀光塔台、遊樂場等設施的用島。
11 觀光旅遊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開展不改變海島自然狀況的旅遊活動的用島。
12 園林草地用島 指通過改造地形、種植樹木花草和布置園路等途徑改造無居民海島自然環境的用島。
13 人工水域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修建水庫、水塘、人工湖等用島。
14 種養殖業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種植農作物、放牧養殖禽畜或水生動植物的用島。
15 林業用島 指在無居民海島上種植、培育林木並獲取林產品的用島。

附屬檔案3

浙江省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
單位:元/公頃·年
等別 離岸距離(km) 用島類型 ≤0.3 >0.3,≤2 >2,≤8 >8,≤25 >25
一等
填海連島用島 240000 200000 120000 40000 20000
土石開採用島 120000 100000 60000 20000 10000
房屋建設用島 72000 60000 36000 12000 6000
倉儲建築用島 20000 16667 10000 3333 1667
港口碼頭用島 16000 13333 8000 2667 1333
工業建設用島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道路廣場用島 6000 5000 3000 1000 500
基礎設施用島 5500 4583 2750 917 458
景觀建築用島 10000 8333 5000 1667 833
遊覽設施用島 11000 9167 5500 1833 917
觀光旅遊用島 3000 2500 1500 500 250
園林草地用島 4000 3333 2000 6673 33
人工水域用島 4500 3750 2250 750 375
種養殖業用島 2000 1667 1000 333 167
林業用島 1000 833 500 167 83
二等
填海連島用島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開採用島 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設用島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倉儲建築用島 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碼頭用島 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業建設用島 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廣場用島 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礎設施用島 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觀建築用島 7500 6250 3750 1250 625
遊覽設施用島 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觀光旅遊用島 2250 1875 1125 375 188
園林草地用島 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島 3375 2813 1688 563 281
種養殖業用島 1500 1250 750 250125
林業用島 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
填海連島用島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開採用島 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設用島 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倉儲建築用島 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碼頭用島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業建設用島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廣場用島 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礎設施用島 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觀建築用島 5800 4833 2900 967 483
遊覽設施用島 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觀光旅遊用島 1740 1450 870 290 145
園林草地用島 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島 2610 2175 1305 435 218
種養殖業用島 1160 967 580 193 97
林業用島 580 483 290 97 48
四等
填海連島用島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開採用島 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設用島 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倉儲建築用島 8400 7000 4200 1400 700
港口碼頭用島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業建設用島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廣場用島 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礎設施用島 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觀建築用島 4200 3500 2100 700 350
遊覽設施用島 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觀光旅遊用島 1260 1050 630 210 105
園林草地用島 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島 1890 1575 945 315 158
種養殖業用島 840 700 420 140 70
林業用島 420 350 210 70 35
五等
填海連島用島 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開採用島 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設用島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倉儲建築用島 50004 1672 50083 3417
港口碼頭用島 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業建設用島 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廣場用島 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礎設施用島 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觀建築用島 2500 2083 1250 417 208
遊覽設施用島 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觀光旅遊用島 750 625 375 125 63
園林草地用島 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島 1125 9385 631 88 94
種養殖業用島 500 417 250 83 42
林業用島 250 208 125 42 21
六等
填海連島用島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開採用島 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設用島 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倉儲建築用島 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碼頭用島 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業建設用島 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廣場用島 1020 85 0510 170 85
基礎設施用島 935 779 468 156 78
景觀建築用島 17001 417 850 283 142
遊覽設施用島1870 1558 935 312 156
觀光旅遊用島 510 425 255 85 43
園林草地用島 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島 765 638 383 128 64
種養殖業用島 340 283 170 57 28
林業用島 170 142 85 28 14
註:離岸距離,指無居民海島離大陸海岸線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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