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

為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0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計價依據編制、計價管理、法律責任、附則4章36條,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公布《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該《辦法》第42條決定,廢止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活動的管理(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執行,並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是指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約定工程契約價,編制工程結算等測算、確定或者調整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以及建設工程造價的評估、諮詢等中介服務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運用科學、合理的調查統計和分析測算方法,從工程建設經濟技術活動和市場交易活動中獲取的可用於預測、評估、計算工程造價的參數、量值、方法等,具體包括由政府設立的有關機構編制的工程定額、指標等指導性計價依據、建築市場信息價格依據、企業(行業)自行編制的經驗性計價依據以及其他能夠用於科學、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和計價依據編制活動應當適用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機構做好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指導、服務工作以及對計價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
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的具體事務。
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可以受有關機構的委託,承擔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等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編制

第九條 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並定期修訂,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頒布。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者修訂應當適應建築市場的發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築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於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編制或者修訂應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方面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意見。
指導性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日常解釋工作;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指導性計價依據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補充計價依據。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工程建設單位編制補充計價依據。
補充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頒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採集、測算和發布市場價格信息,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開發和推廣套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體和輔助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參照指導性計價依據,編制和套用能反映本企業先進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向工程建設單位提供計價依據編制的服務。
企業內部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三章 計價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計價行為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其契約價的確定應當有明確的計價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法由具有編制招標檔案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編制。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的,可以要求該投標人就其投標報價符合不低於成本的規定作出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投標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八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律、契約法律的有關規定,按中標價訂立契約。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在訂立契約後再行訂立不符合契約定價的其他協定,但根據契約約定調整契約價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契約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契約約定採用可調價方式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依法約定契約價格調整的內容、方法和程式。
調整契約價格應當由發包方或者發包方授權的監理方與承包方雙方當事人確認並蓋章。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在施工契約中約定預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進度款事項。
發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約保證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發包方提供支付擔保。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向發包方提交工程結算檔案。
工程結算應當以施工契約約定的價格為基礎,結合契約約定的價格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對工程結算的提交或者答覆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但雙方就具體期限達成協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工程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認可並簽章,即作為工程結算款支付和財務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對工程結算檔案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者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計價依據的適用、計價活動的評審或者審計監督等有專門規定的,有關建設工程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造價工程師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認可,並應當遵守相關執業準則和規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利用契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中違反招標投標、反不正當競爭、政府採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審計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對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造價執業人員違反有關資質、資格管理規定或者執業準則和規範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業的管理職責,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計價依據編制、服務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當事人的計價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民事法律規定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96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夏寶龍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 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採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並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築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 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並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於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契約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資料庫,定期採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鼓勵開發和套用建設工程造價軟體和輔助管理系統。
軟體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體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三章 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併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並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檔案後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對工程結算答覆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准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准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並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諮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從事諮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無效。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和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並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諮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諮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諮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諮詢成果檔案;
(八)泄露在諮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檔案;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註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造價成果檔案;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五)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執(從)業印章、專用章;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並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採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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