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範化的指導意見

2016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法〔2016〕124號印發《關於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範化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完善機構設定、明確機構事權、規範行政許可、依法行政強制、嚴格行政處罰、受理投訴舉報、健全監管台賬、全面信息公開、嚴格執法監督、加強能力建設、定期考核評價11部分。

簡述

2016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於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範化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範化的指導意見

食藥監法〔2016〕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和國務院“有責、有崗、有人、有手段和落實日常監管、監督抽檢責任”(以下簡稱“四有兩責”)的要求,加強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食品安全執法規範化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機構設定

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要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也可以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鄉鎮或在特定區域派駐檢查人員。實行綜合執法的地方,要突出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的配備。檢查人員必須在職在編,經過統一培訓、考試合格並且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派出機構、人員以及監管工作情況。

二、明確機構事權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許可和食品藥品流通企業日常檢查,本區域內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和添加劑的抽樣檢驗,以及違法案件查處等職責,並按照相應的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持證上崗、過程記錄、日常檢查、執法辦案、應急處置等各項制度,製作並在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分布圖、監管責任分解圖,細化行政區域格線化管理。
派出機構主要負責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農村集體聚餐的監管,重點查處貯存銷售來源不明、超過保質期等不安全食品。要明確監管項目、責任人、檢查內容、工作流程,落實日常監督檢查標準化、表格化、痕跡化要求。
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上級機關委託臨時承擔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檢查職責。

三、規範行政許可

要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公示行政許可的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等內容,為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並自覺接受監督。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文書,應當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
派出機構的檢查人員可以按照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委託,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受理工作。

四、依法行政強制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中,可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採取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履行告知相對人查封扣押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程式。
派出機構對違法食品經營者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按規定報請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後以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名義實施,並向當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決定書;情況緊急,需要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加強對查封、扣押物品的管理。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須就地取證。

五、嚴格行政處罰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要求,建立行政處罰案件合議、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案審制度,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尊重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權。處罰決定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處罰決定合法、客觀、公正。罰沒款收繳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收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派出機構在行政區域內發現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報告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六、受理投訴舉報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按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暢通“12331”、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屬於職責範圍內的,要依法及時核實投訴舉報的問題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屬於職責範圍外的,要及時轉相關部門處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台賬,及時全面處理投訴舉報事項,防止遺漏。
派出機構承擔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農村集體聚餐投訴舉報的辦理工作。

七、健全監管台賬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食品安全監管台賬制度,明確台賬的具體事項和要求,按規定合理設定保存期限。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要求,建立並及時更新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主體的台賬;健全日常監督檢查、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舉報投訴等台賬。具體執法行為完結後,及時按規定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等資料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八、全面信息公開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其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上及時、全面公開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和行政處罰結果等信息。不予公開的,需報請上級機關批准。
派出機構要在辦公場所及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其食品經營監管職責、管轄範圍及依據。派出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責任約談信息,也要按照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布。

九、嚴格執法監督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執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統一規範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標識工作的通知》(食藥監〔2014〕78號)和《食品藥品監管徽標管理辦法》要求,嚴格按照規定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遵守著裝配備和系統標識統一規範,嚴格落實工作紀律和規程,遵守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文明用語,維護執法風紀嚴肅性,展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良好形象。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派出機構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食品經營監管執法檢查或者案卷評查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食品經營監管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確保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派出機構應當每年至少開展兩次食品經營監管執法工作自查,自覺糾正不合法、不規範的行政執法行為。要主動聽取監管相對人的意見,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十、加強能力建設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財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社〔2012〕2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執法基本裝備配備指導標準的通知》(食藥監財〔2014〕204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食品藥品監管鄉鎮(街道)派出機構辦公業務用房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食藥監財〔2014〕218號)等檔案要求,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大力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保證配備履行職責所需基本硬體和設施設備。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食藥監科〔2015〕11號)的有關要求,在整合現有檢驗資源基礎上,強化檢驗能力建設,加大對派出機構快檢設備的配備,通過合理布局、共享共用,做到快檢篩查不出鄉鎮、基本檢測不出縣。

十一、定期考核評價

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四有兩責”的要求,加強對派出機構監管能力專業化建設督查考評,並及時將評價考核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向社會公開。年度考核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要加強日常考核。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派出機構在食品經營監管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時督促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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