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

《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經2011年10月21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11月11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予以廢止。

規定通知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號

《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已由2011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李柳身

2011年11月11日

規定全文

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

(2006年6月2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第85號令公布,2011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人居生活環境,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建設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區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的原則。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發改、規劃、環保、公安、交通、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發展建築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企業利用建築垃圾生產建築材料和進行再生產,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建築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地建設。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築垃圾專用消納場。

第六條 建築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利用應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

第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前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由建設項目單位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後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由施工單位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

第八條 申領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具備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資料,並按規定繳納建築垃圾處置費用;

(二)工地出口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及道路硬化符合標準或具備有效的保潔方案;

(三)有建築垃圾現場分類排放處置方案;

(四)有加蓋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建築垃圾清運至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的消納場地。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妥善堆置,並採取防風、防揚塵等防護措施。

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託經批准的清運單位清運。委託清運建築垃圾的,應當與清運單位簽訂委託清運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並對清運單位的清運行為進行監督。

自行組織清運的單位,應當在申請辦理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時註明,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運輸建築垃圾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車輛必須保持整潔,禁止車輛外錶帶泥上路行駛,污染路面;

(二)車輛必須加蓋密閉裝置,不得超載,不得拋撒遺漏;

(三)按照核准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

(四)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築垃圾運輸許可證:

(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符合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二)已安裝符合標準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的運輸車輛,車輛核定總載重量不少於80噸;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交給未經批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 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垃圾消納許可證。

申領建築垃圾消納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有土地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檔案;建設工程回填或者置換建築垃圾的,應當具備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合法的批准施工檔案;用於建築垃圾儲運和綜合利用的,還應當提供項目可行性檔案。

(二)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出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

(三)有消納場出口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及道路硬化符合標準。

(四)已具備建築垃圾分類消納處置方案。

第十三條 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收費制度。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在處置建築垃圾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交納處置費。處置費主要用於建築垃圾場建設、管理、運行及處理服務。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亂撒、亂倒建築垃圾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當事人的,應當及時組織清除。建築垃圾清運結束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洛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將現場清理乾淨,報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

第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運輸車輛不整潔、不密閉運輸的,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罰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令其消除污染影響,並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加處50元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施工單位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交給未經批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單位處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6日洛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第85號令),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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