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暫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築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本市凡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非企業組織、城市居民、建成區內實行垃圾集中處理的居住戶(含駐地單位和個人)、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所發生的運行和管理費用。
建築垃圾處理費按《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若干規定》(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執行。
第五條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為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交通、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定額收費與按量收費相結合的辦法徵收。居民住戶、暫住人口、單位職工、經營單位、營運車輛及建築垃圾採取定額的方式徵收。收費標準中未列明定額收費的城市生活垃圾,採取按量計收的方式徵收,具體收費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徵收,或委託供水企業及具有社會服務或者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代為收取。
委託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徵收部門應當與受委託單位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按照協定商定的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條城市公共管網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利用水費收繳系統,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一併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居民戶,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戶居民一套住房內擁有兩塊以上水錶的,供水企業核實後,按一戶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錶轉供水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總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費時同步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並按照現行水費繳費方式和繳費周期,在繳納水費的同時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總錶轉供水的居民戶數,由總表管理者向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供,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數據進行調查核實,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予以配合,調查核實後抄告代收供水企業。總表管理者拒絕提供或者提供虛假數據的,以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調查數據為準。凡對總錶轉供水居民戶數核實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徵收,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委託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月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從事客運、貨運運輸經營車輛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交通運輸管理單位代收。
第十三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水務、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不斷完善和改進非居民戶垃圾處理費徵收方式;要積極探索利用水費、稅費收繳系統和財政代扣等方式收取非居民戶生活垃圾處理費,降低徵收成本,提高收繳率。
第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票據由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領、管理。
票據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生活垃圾費徵收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幼稚園兒童及社會福利機構接納的救助人員,免徵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非九年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和校內食堂(餐廳),按照標準減半徵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並由所在學校負擔。
城市低保戶減半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低保戶按照市民政部門的核定為準。
對嚴重虧損的企業,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緩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緩交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要求,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市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處理費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價 格、財政、承辦單位紀檢監察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實行統一管理,全過程監督。有密閉收集、運輸能力的單位,也可以自行運送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辦法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各徵收單位應當盡職履責,保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足額徵收和規範管理。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河南省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各縣(市)、吉利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