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傳說
關於二次葬習俗,在古文獻中多有記載。《墨子·節葬》云:“楚之南有炎人國者,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這是先風化後掩埋的葬俗。《後漢書·東沃沮傳》亦云:居於我國東北的沃沮人 “其葬作大木淳,長十餘丈,開一頭作戶,新死者均假埋之,才使覆形,皮肉盡,用取骨置槨中。家人皆共一停,刻木如生,隨死者為數焉”。洗骨葬顧名思義,是先洗滌骨殖,然後再入土埋葬。《梁書·顧憲之傳》記述衡陽土俗云:“山民有病,輛雲先人為禍,皆開家破棺,水洗枯骨,名為除祟。”明人陳倪《使琉球錄》記載高山族習俗云:“死者以中元前後遷,溪水浴其屍,去其腐肉,收其骨骸,骨以布帛纏之,裹以茅草襯土而擯,上不起墳。”《貴州通志·苗蠻》亦載:“人死葬亦用棺,至年余即延親族至墓前,以牲酒致祭,發家開棺,取枯骨洗葬,至白為度,以布裹骨復埋一二年余,仍取洗刷至七次乃止。”清人趙翼《陔餘叢考》亦云:“江西廣信府一帶風俗,既葬二三年後,輛啟棺洗骨使淨,別貯瓦瓶內埋之。”這種洗骨葬洗骨次數多達七次。
習俗
洗骨葬習俗的產生,與“靈魂不滅”的觀念有密切關係,人死之後“靈魂不滅”是古代人普遍具有的觀念。為什麼要將死者的遺骨掘出來用水洗淨重安葬呢?儘管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是除祟,即除去先人帶給後人的禍患。在古人的觀念中,先人總是要對自己的後裔子嗣加以保護的,之所以要作祟,大約是在向後人表明自己在陰間過得不好,無法脫胎轉世,不得不要後人的幫助。於是,後人便重演洗屍故伎,掘墓開棺,洗滌遺骨,讓水接觸遺骨,為其注入水的再生力,促使亡靈早日轉世,而亡靈一旦獲得了水的再生力就能脫胎轉世,自然就不會再作祟。俗信遺骨是死者靈魂的棲息地,即遺骨是亡魂的軀體,而遺骨應該是潔淨神聖的,才能使亡魂安息,遺骨若被污染,亡魂就會作祟於人。血肉是凡間的又是骯髒的,因而,等到死者屍體血肉化盡,必須重新安葬骨骸,表示對死者的關懷和敬畏,讓死者的靈魂得到安寧,不再危害到活著的人。墨子稱把先人屍骨重新安葬才是孝子,先人的靈魂因此而得到歸宿,後人完成了應盡的責任。而開棺洗骨以除祟也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辦法,以安寧先人亡魂為手段,使自己免去因未盡孝心而受到的懲罰。舊時洗骨葬多在家道中落、家中有人生病時舉行,並視現實情況的需要還要舉行多次洗骨葬,就像《貴州通志·苗蠻》中所說的竟要“洗刷至七次乃止”。
其他相關
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葬俗的原始意義是同一氏族的成員死後也應共同生活在一起,目的是體現家族的血緣關係。隨著歷史的發展,這一葬俗漸漸又染上了宗教觀念和迷信色彩,使這一葬俗的寓意更加複雜了,認為洗骨可以除祟。直到今日,我國的許多地區和民族依舊流行洗骨葬。如貴州侗族實行洗骨葬,為了要等到本寨與死者同輩或同年出土的人全部死完,擇期洗骨,同入土安葬,體現了這種葬俗的原始意義。而廣西壯族流行人死下葬三五年後要開棺撿骨埋葬的習俗。洗骨葬後一二年內,如果家中沒有發生什麼不幸,則不須再洗骨遷墳,否則還要洗骨重葬,帶有明顯的洗骨以除祟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