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決策腐敗從某種定義講上比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危害更大,損失更嚴重,有的一項決策失誤就給國家造成上億元損失。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說,2004年因決策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潛在損失的項目631個,金額78.4億元。因個別領導人違反決策程式或擅自決策造成損失或潛在損失32.8億元。
因此,從這一些典型案例看,有些決策性浪費的後果遠比貪污受賄嚴重得多。雖然一些決策者本人並沒有把錢塞進自己的腰包,但由於他們的決策失誤,把國家和人民的巨大財富打了水漂。因此,由於決策不當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巨大浪費的事也可稱之為決策性腐敗。貪污受賄與決策性腐敗的性質是同樣嚴重的,都是對國家和人民的犯罪。
原因
按理說,一項重大決策的出台,本應該經過千錘百鍊、千證萬考,為什麼還會“失誤”頻發、“敗筆”頻現呢?其原因大致有四:
一是決策的個性色彩太強。領導個人的興趣、好惡、意志成了決策的主導力量,決策者的自由裁量權越大,失誤的潛在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是決策的隨意性太強。該論證的不經科學論證,論證結果不符合領導要求的就棄若敝屣。
三是決策的盲目性太強。不管不顧地超前,貪大求洋,靠想當然的“前景”上項目,結果往往事與願違。四是許多決策類腐敗在讓某些官員獲得表面上看得見的“政績”的同時,還開啟了受賄的方便之門……。
如何遏止
遏止“決策腐敗”,不僅要“秋後算賬”,對那些胡亂決策者,該撤職的要撤職,該判刑的要判刑,該沒收財產的要沒收財產,千萬不能簡單地以花錢買教訓而了結,更要從法治、監督等方面跟進配套措施,有效堵塞決策腐敗的“黑洞”。只有如此“較真”、多管齊下,才能使決策者對權力的使用保持應有的、足夠的敬畏,在決策中慎之又慎,增強他們決策時的責任心,降低決策腐敗的產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