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縣農業委員會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的職責。
(三)劃入原縣人事局承擔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的職責。
(五)加強預算和稅收管理,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強化收入分配財稅調節功能,加強財政監督檢查,增強財政巨觀調控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縣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與鄉鎮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全縣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根據縣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分配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建議;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指導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經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九)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投資評審、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
(十四)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議組織、接待、機關後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計畫生育和黨群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法規稅政科
組織擬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章草案;審核其他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和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建議;擬訂縣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擬訂全縣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承擔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預算科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縣對鄉鎮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國庫科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管理縣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兌付有關工作。擬訂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擬訂年度縣級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負責縣級單位政府採購計畫編制審核,採購方式審批;負責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定點保險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投訴處理、縣級集中採購機構考核與業務指導等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掛教科文科牌子)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擬訂勞教系統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七)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農發基金項目的實施及資金管理;負責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徵收管理;擬訂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監督管理村級財政資金;監督檢查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指導全縣“鄉財縣管鄉用”改革工作。
(八)經濟建設科(掛企業科牌子)
承擔工業、商務、交通、資源、環保、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繫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承擔縣級扶持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的使用;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負責收取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根據縣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訂國有企業改革辦法和監管範圍內的企業體制改革方案;代表縣政府對具備條件的部分企業授權經營,整合國有資產,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處置、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工作。
(九)金融與國際合作科
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擬訂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並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縣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十)行政事業資產科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
(十一)財政監督辦公室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準則,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有關規章制度;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其他事項
原縣農業委員會所屬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調整由縣財政局管理。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