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縣審計局

(八)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縣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經貿審計科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政府授權對規模以上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汶上縣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和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汶上縣審計業務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落實;制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向縣政府提交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和決算;
2、縣直各部門、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
3、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及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4、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5、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6、根據縣政府授權對汶上縣規模以上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
(八)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信息宣傳、信訪督查、檔案、保密、保衛、計畫生育及機關後勤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長期規劃,安排年度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統計、分析和審計調研、科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工資管理、社會保障和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研究擬定地方性審計規章制度;參與研究處理重要審計事項;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組織實施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組織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負責審計縣財政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參與對國稅、地稅系統的審計;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縣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經貿審計科

負責審計縣直有關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政府授權對規模以上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法制審理與審計執行科

負責研究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規範化建議和措施;負責覆核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代局機關草擬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負責組織審計聽證,辦理審計行政複議,代表本局參加審計項目所涉及的行政應訴和仲裁事宜;負責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審計法制宣傳教育。
負責審計結論性法律文書的送達、執行、審計移送處理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審計建議事項和自行糾正事項的跟蹤落實;負責審計回訪工作;負責依法辦理審計行政強制措施,申請辦理法院強制執行事項;負責建立審計執行資料庫並統計分析審計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

其他

本規定由汶上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汶上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

地址:寶相寺路北段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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