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農業委員會、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整合劃入縣農業局(縣林業局)。
(三)將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財政局。
(四)增加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職責。
(五)增加蠶種管理的職責。
(六)增加指導、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職責。
(七)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職責。
(八)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九)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十)增加組織、指導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全縣農村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縣委、縣政府提出決策建議;負責農業和農村工作重要會議的籌備及涉農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新農村建設工作的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擬訂全縣農業、農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負責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農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縣財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
(五)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業環境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引導、推廣農產品標準化生產,鼓勵和支持生產優質農產品。
(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指導、協調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等生產經營的許可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農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農業災害應急預案;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
(九)收集、發布農業、農村信息,開展有關農業統計、核算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負責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負責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負責全縣農業扶貧開發工作;負責全縣農業勞動模範的組織推薦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民體育工作。
(十二)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負責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
(十三)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生態農業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農業外向型經濟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森林生態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和林業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六)依照有關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七)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辦理審核、申報、審批林地的徵用、占用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和管理;承擔林業規劃設計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森林案件;指導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及隊伍建設。
(十八)負責全縣濕地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縣的履行工作。
(十九)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沙塵災害應急處置。
(二十)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宣傳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調整全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有關工作。
(二十一)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和縣級以上森林公園設立、變更的審核,審批縣級森林工作的設立;指導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管理,審定林木良種;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和林業方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二十二)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程。
(二十三)承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專業森林撲火隊伍建設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預測預報工作。
(二十四)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縣級林業資金;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林業統計工作。
(二十五)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林業質量技術標準,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系統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和外事工作;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局(縣林業局)設10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以及綜合協調有關事項;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信訪、機要、保密、督查、政務信息及接待服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政策研究,開展農村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新農村建設、農村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縣委、縣政府涉及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檔案、會議材料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黨群等工作;負責農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繼續教育、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農業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鑑定工作;承辦農業勞模的評選和管理、農業系統表彰獎勵和農業國外智力引進的有關工作;負責農業系統人才規劃、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民體育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負責機關並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擬定縣有關農業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報機關及所屬單位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科室組織農業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並提出安排使用意見;負責機關及所屬屬單位財務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承擔農業和農村經濟規範性檔案起草和執法監督工作;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有關政策;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和農業普法宣傳教育等相關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有關工作;負責植物檢疫許可的有關工作。
(五)生產指導科
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生產、農業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負責國家惠農政策落實;調度和發布農情信息;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承擔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和農業植物檢疫工作;指導發展節水農業;組織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承擔縣農業專家顧問團的具體工作。
(六)農業產業化經營與對外合作科
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產業化經營情況的調度與分析;承擔縣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工作和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工作;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市場建設、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協助有關單位做好農業產業化扶持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業產品進出口的調研和貿易促進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農業方面外資、項目的引進和管理;參與對港澳台地區的農業交流與合作;負責農業涉外安全保密和農業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國有農墾單位的改革與管理;承擔農墾項目申報、實施和農墾經濟統計匯總工作。
(七)產業信息與農業綜合科
提出全縣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協調大宗農產品市場建設;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負責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實施菜籃子工程;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擬訂全縣生態農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承擔有關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農業環境監測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承辦外來物種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有關工作。
(八)林業綜合科
負責林業系統綜合業務。負責林業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林業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九)資源林政科
擬訂林業行業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評估,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採伐限額;管理、監督林木憑證採伐與運輸;負責木材檢查站的規劃、管理;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承辦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申報、審批有關工作;負責濕地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工作,依法查處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監督、協調林業行政執法;承擔林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在林區木材經營(含加工)、木材運輸、規定限額內林木採伐許可工作;負責國家規定限額內臨時占用林地許可、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核工作;負責林種變更審批,林木種子苗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負責經營利用國家和省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許可工作;負責運輸、郵寄、攜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縣境許可工作;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負責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學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等活動的審批,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探礦、開礦等活動許可工作;指導林政管理隊伍建設;指導、監督林權制度改革,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做好全縣的護林防火工作,承辦縣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造林綠化與科技產業發展科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並檢查驗收;承擔造林、營林質量監督與管理;組織開展林業改革發展調研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古樹名木、珍稀樹木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審定林木良種;協調、指導山區綜合開發;擬訂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與推廣工作;承辦林業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技術標準化建設;組織、指導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林業科技隊伍建設;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開發、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和出國培訓工作。
其他事項
(一)原縣農業委員會、縣委農村工作委員會所屬單位調整由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管理。
(二)保留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為縣農業局社會公益一類正科級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 1名,人員編制由縣農業局內部調劑。主要職責是:負責新農村建設、農村改革發展的有關工作。
(三)縣畜牧獸醫局、縣農機局由縣農業局歸口管理。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