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安徽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和《安徽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由市及各縣(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雙退”安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雙退”安置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均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履行好“雙退”安置工作中所應承擔的義務。
各級“雙退”安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承辦退役士兵的日常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安 置
第三條 安置對象:
(一)入伍前系城鎮戶口,且四證齊全(入伍批准書、士兵登記表、非農入伍批准書、非農優待安置證 〈2002年徵兵開始執行〉)的退伍義務兵和一、二期復員士官;
(二)經過省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集中交接的轉業士官;
(三)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的農村退役士兵;
(四)因公、因戰致二、三等傷殘的農村退役士兵;
(五)從農村入伍的女性退役士兵;
(六)從農村入伍,服役期間本人或直系親屬已辦理政策性“農轉非”(入伍前父母一方或雙方必須是國家在職人員)或征地“農轉非”的退役士兵。
(七)因政治、身體等原因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安置範圍:
(一)入伍前系池州市戶口,並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入伍前本人非池州市戶口,但在服役期間其父母轉業、調動、投資經商或離退休來池州市定居,並有常住戶口的;
(三)入伍前本人非池州市戶口,但其配偶在池州市有常住戶口,經省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集中交接的轉業士官。
第五條 安置工作原則:
(一)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
(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原徵集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市直單位、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工作的,分別由市直單位、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負責安置);
(三)公平競爭、妥善安置的原則;
(四)推行自謀職業的原則。
第六條 科學合理地制定指令性安置計畫。凡我市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屬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範圍。由各級人民政府或“雙退”安置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對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能力的單位進行全面摸排,登記造冊,隨機排序,然後每年依序確定接收單位,並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新建、擴建的企事業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可視情適時調整接收安置順序及接收安置人員比例。中央、省駐池各單位,統一由地方政府隨機排序下達安置任務。當年省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下達分配計畫的,按省分配計畫執行,可抵減地方接收安置任務。
第七條 對要求安置工作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各級政府當年下達的安置指標內,通過考試、考核的辦法擇優安置(考試、考核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八條 推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自願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需在報到後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各級安置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安徽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經同級“雙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二)對不願接受考試、考核安置的,或經過考試、考核未挑選到單位的退役士兵實行自謀職業,填寫《安徽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第三章 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難以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而自願以貨幣補償形式承擔安置義務的,經審核批准後,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第十條 要求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計畫的20日內,向當地“雙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池州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申請表》,經同級“雙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並報政府“雙退”安置領導小組批准。
第十一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86號檔案規定,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標準為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5—6倍繳納。
第十二條 經批准自願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在收到當地安置部門簽發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繳款通知書》後,7日內將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一次性劃撥到指定的安置保障資金帳戶。
第十三條 企業交納的有償轉移金,可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有償轉移金自籌解決。
第四章 安置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 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補償金等有關費用。
第十五條 安置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同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補償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專項資金;
(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
(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六條 安置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安置保障資金的收支,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安置就業與自謀職業待遇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按有關規定,參照城鎮居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生活費;由於接收單位的原因不能及時安排上崗的,由該接收單位按每月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發給生活費。
(二)退役士兵軍齡可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
(三)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都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不低於3年的勞動契約,並參加社會保險,保證退役士兵失業、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係得到接續。
(四)加強對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為每個退役士兵至少提供一次免費培訓,允許他們自己選擇培訓方式和場所。對自選培訓方式和場所參加培訓,並已取得經勞動部門認定的職業資格證書的退役士兵,發給300元的職業技能培訓費。以上所需經費均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同時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求職登記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諮詢、就業信息等服務,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二)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省民政廳等部門民安字[2002]92號檔案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優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按規定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
(三)允許其配偶及子女按現行戶籍管理政策在城鎮落戶,並解決其子女就近入學問題。
(四)實行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個人檔案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鄉(鎮)、街道接收管理。
第十九條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補償金髮放標準為:
(一)服役期為2年的,發給數額為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2倍的補償金。
(二)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發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40%的補償金。
(三)服役期為10年以上的(含10年),發給數額為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5倍的補償金。
(四)服役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另外增發一次性補助金。其標準為:榮立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發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一倍的補償金;榮立二等功的,增發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60%的補償金;榮立三等功的,增發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20%的補償金。
第六章 紀律與處罰
第二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要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服從地方政府安排。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義務、拒不執行安置計畫的部門和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凡不能按時完成年度安置任務的地方和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或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發重大事件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置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池州市“雙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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