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比例和數量,統一編號制發。對非農業戶口青年占用農業戶口指標入伍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學生除外),一律不發給優待安置證。優待安置證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證件依據
根據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通伍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2]156號)精神,現將《優待安置證》管理和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製。《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下達各地的徵集任務,統一編號印製。《優待安雖證》根據區域和戶口性質,分別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以及“農字”與“非農字” 字樣。《優待安置證》分存根和證書兩聯,存根和證書之間加蓋民政部印章;證書加蓋縣(市、區)民政部門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複印和防制,違者依法嚴肅查處。
二、下發。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的徵兵任務數逐級下發到縣(市、區)民政部門。並視情況加發少量的備用數,以備填錯、損壞時更換。備用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直接掌握,原則上不下發。《優待安置證》的下發,採取派人領取的方法進行;領取時必須雙人同行。數量較少或交通不便的,可以按機要檔案郵寄。收取時要當面清點,並辦理簽收手續。
三、填寫。填寫《優待安置證》時,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簽字筆;不得使用原子筆、鉛筆,字跡要工整、清晰。其中的姓名、性別、入伍通知書編號、入伍時間嚴禁塗改,否則無效;其他欄目填寫有誤時,應在有誤處居中位置劃一橫線.在緊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處填上正確內容,並加蓋民政部門印章,不得覆蓋、貼上和塗改,否則無效。
四、發放。縣 (市、區)定兵後,當地民政部門要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批准書》存根和《入伍通知書》登記名單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書》和戶口本,及時將《優待安置證》發到士兵家長手中。《優待安置證》存根由民政部門留存,證書由士兵家長自存。這項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當年《優待安置證》的發放情況登記造冊,並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
五、核銷。《優待安置證》因填錯、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的,應持作廢的《優待安置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更換。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務於定兵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多餘的或填錯、損壞的《優待安置證》交回民政部核銷。
六、保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優待安置證》的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優待安置證》的檢驗、登記和領取手續,嚴防差錯和丟失。《優待安置證》遺失的,領取人要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上報,再由省民政部門匯總後統一上報民政部。
七、回收。本人退役後;憑《優待安置證》到民政部門報到,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安置手續,同時將《優待安置證》收回;並加蓋“已安置”字樣。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