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5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江蘇省農村河道管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河道管護,保障河道(塘)清潔、引排暢通,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水環境,充分發揮農村河道的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縣(市)域範圍內縣鄉級河道和村莊河塘(以下簡稱農村河道)的管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河道是農村生產生活的基礎性設施,承擔防洪排澇、農業灌溉、飲用水源和生活環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河道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農村河道管護制度,開展農村河道管理範圍確權劃界工作,編制農村河道管護名錄,安排管護資金,完善管護責任體系,層層落實農村河道管護責任制和責任人員,積極探索市場化運作管護機制,鞏固農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河道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河道管護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環保、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河道管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農村河道管護標準:
(一)河面清潔,無有害水生植物,無漂浮物,無污水超標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潔,無垃圾,無亂建亂堆亂挖,無亂種亂墾;
(三)河道暢通,無行水障礙物,無阻水高稈植物,無擋水圩堰、壩埂。
第八條 在農村河道管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打井、挖坑、埋墳、放牧和損壞樹木植被;
(二)傾倒垃圾、畜禽糞便、農藥,傾拋秸稈,排放油污、酸鹼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圈圩、築壩、扒翻種植,以及設定影響行洪、排澇、引水的障礙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蓋房、修建碼頭、堆放物料、埋設管道纜線、興建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從事其他影響農村河道清潔暢通的活動。
農村河道的具體管護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劃定。
第九條 農村河道管護所需經費,由市、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專項安排,還可以通過發包水面、堤坡經營權和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省對考核合格的縣(市)實行“以獎代補”。
農村河道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縣(市)人民政府對所轄鄉鎮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進行全面考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轄縣(市)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進行重點考核;省人民政府對縣(市)農村河道管護工作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條 農村河道管護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宣傳教育、管護制度、管護機構和人員落實、經費保障、管護效果、民眾滿意程度等。具體考核辦法由省水利廳、財政廳制定。
第十二條 農村河道管護應當選用熱愛管理工作、責任心強、有管理能力人員擔任。有關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管護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護協定內容主要包括管護範圍、管護標準、管護要求、管護報酬、管護起訖時間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農村河道管護應當設立管護責任牌,明確河道名稱、管護範圍、管護內容、管護標準、管護責任人員、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河道管護宣傳,倡導良好的生產生活習慣,弘揚傳統美德,增強管護意識。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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