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險學會

江蘇省保險學會是在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組織,其基本職能是保險理論研究與服務。

學會簡介

江蘇省保險學會是在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組織,其基本職能是保險理論研究與服務,主管部門是江蘇保監局,常設工作機構是學會秘書處,設有綜合部、學術部、教育培訓部等部門。 江蘇省保險學會成立於1986年11月6日。二十多年來,先後組織了“大災之後話保險”、“江蘇保險與兩個率先”、“科學、創新、和諧、發展”、“保險與民生”、“保險法與理賠司法實務”、“構建與完善現代醫療保障體系”、“學雷鋒精神,盡社會愛心”、“兩會代表訪保險”“兩岸保險文化交流”等主題研討活動30餘次,發表交流論文逾千篇;參與保險諮詢、人才培訓、國際交流活動數十次;主辦《江蘇保險》、《江蘇保險網》。
目前有單位會員80家,其中省級保險公司68家,中介機構1家,在寧高校4家(南京大學商學院、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東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和市保險學會7家(蘇州、無錫、常州、鎮江、徐州、揚州和連雲港市保險學會)。第五屆理事會共有理事222人,常務理事55人;新發展個人會員50人。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Insurance Institute,英文縮寫為:JSI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保險界各家省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保險組織和保險從業人員及大專院校與保險專業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省級學術團體;是中國保險學會、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江蘇省金融學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正確的改革與發展方向,團結和組織保險界的從業人員和關心保險事業的各界人士,結合江蘇省保險業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學術交流和教育培訓,努力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為促進和服務江蘇保險業與江蘇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活動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和宣傳國家有關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和單位會員調查研究在改革開放形勢下保險事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的對策和理論依據,為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服務。
(三)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實務研究和學術研討活動,交流科研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學術報告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和教育培訓班,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全民的保險意識。
(四)經常了解全省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向保險主管部門和保險企業反映社會各方面對保險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改進的意見和進一步發展保險事業的建議。
(五)為鼓勵和調動會員參加保險理論研究的積極性,組織對論文的評選和獎勵,編印優秀論文彙編。
(六)經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組織對保險行業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並頒發相關的資格證書。
(七)編輯出版江蘇省保險學會會刊《江蘇保險》,參與《保險年鑑》編纂工作,主辦《江蘇保險網》
(八)組織國內和國際保險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保險諮詢、保險評估等中介服務。受權組織本省不同層次的保險從業人員參加各種資格考核工作。
(九)設立“保險科研教學基金”,獎勵在保險理論研究、實務創新和保險教學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承辦有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他工作,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人個會員制。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單位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本省各保險公司、各市保險學會,與保險業有關的保險教學、科研單位、保險中介等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1、具有保險及其它經濟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者;
2、從事保險或經濟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3、熱心保險理論研究並在省級以上報刊獨立發表過保險論文或調查報告者。
本會應屆理事為當然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
由單位申請,並填寫《江蘇省保險學會單位會員入會申請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討論通過發給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
由個人申請,並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常務理事會授權,省保險學會秘書處審核通過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年會、學術研究和其他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申請和推薦優秀論文或優秀科研成果評獎;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科研、專項任務或其它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提供開展重要學術活動的情況和成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產生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學會每屆四年。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批設立專業委員會;
(九)審批年度學術研究計畫和工作計畫;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理事會第十八條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各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以上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當會長因工作變動缺位後,應及時增補原會長單位的領導或其他副會長為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是保險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向會長負責。秘書長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會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和全省保險學會秘書長聯席會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工資福利待遇等事宜;
(六)指導市級保險學會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處理學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變更及罷免程式
(一)理事的更換、增補、罷免,需要原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於下次理事會確認;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的罷免及變更,須由原推薦單位或5名以上理事提出動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副秘書長的罷免及變更,需由原推薦單位或秘書長提出動議,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及變更,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收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設立保險科研教學基金;
(三)有關機構資助;
(四)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另行制定,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逐步實行職業化、專業化,其工資、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9日本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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