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富邦銀行透過22間分行及2間證券投資服務中心共24個零售據點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優質銀行服務,包括零售及商業銀行、財富管理、租購、證券及投資服務。富邦銀行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36),並獲得標準普爾授予A-2短期及BBB+長期信貸評級。該評級反映富邦銀行資本雄厚,流動資金充裕及資產質素優良。
公司歷史
1970年,馮景禧創立新鴻基財務
1982年,新鴻基財務取得銀行牌照,後易名為新鴻基銀行。
1985年,阿拉伯銀行集團收購銀行的75%股權,而馮景禧家族保持擁有銀行的25%股權。
1986年,新鴻基銀行重新命名為港基國際銀行 。
1990年,阿拉伯銀行集團再收購馮景禧後人餘下的25%股權,港基成為阿拉伯銀行的全資附屬機構 。
1993年10月,中國光大集團收購港基20%股權 。
1993年11月,港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
1996年11月,港基成為第一間在香港獲得世界最大評級機構標準普爾授予全面性評級的銀行,獲得A-3短期及BBB長期債務評級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購港基銀行控制性股權 。
2002年12月,港基控股股東阿拉伯銀行集團,宣布可能出售其持有的港基股權 。
2003年9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議收購港基全部已發行股本 2004年2月 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購阿拉伯銀行集團持有的55%港基股權 。
2004年3月,富邦金融控股提議收購餘下港基的股本,包括中國光大的20%股權及公眾持有的25%股權 。
2004年4月,富邦金融控股成功收購中國光大的20%股權後,持有港基75%股份,成為港基的控股股東 。
2005年4月6日,港基獲得股東批准更改名稱為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並將於2005年4月6日生效 。
2005年9月6日,標準普爾調升富邦銀行的信貸評級,由A3短期調升至A2及BBB長期調升至BBB+。
主要股東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控”)是台灣一所具領導地位及具實力的金融控股公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其股份交易代號為2881。富邦金控提供一系列全面金融產品及服務,包括商業銀行、一般保險及人壽保險、證券經紀、資產管理及投資銀行服務,透過多達三百三十間營業網路及九千名銷售及市場推廣代表,為逾六百萬客戶提供服務。富邦金控獲標準普爾給予A-2短期、BBB+長期評級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除稅後盈餘達一百零六億新台幣,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的總資產高達一萬六千億新台幣。
富邦金控是富邦產物保險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成立,富邦產物保險繫於1961年4月19日成立,四十年來富邦經營的觸角已延伸至證券、銀行、人壽保險,證券投資信託,投資顧問,證券金融,票券及期貨,成為台灣最完整的金融服務集團。
富邦產物保險、富邦證券、富邦商業銀行及富邦人壽保險為擴大營運規模,發揮資本綜合效益、降低成本,並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於2001年10月26日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採用營業讓與及股份轉換並同辦理之方式,由原富邦產物保險將主要資產及負債讓與新成立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並變更營業項目及公司名稱,轉換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與富邦證券、富邦銀行及富邦人壽辦理股份轉換共同轉換成立富邦金融控股公司,富邦金控在2001年12月19日轉換基準日完成轉換法定程式後正式成立。成立同一天,富邦金控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為首家掛牌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之一。
企業管治
董事會
董事會為履行其對股東、存戶、債權人、雇員及其他股票持有人之義務及責任,董事會負責確保行政管理層有能力以合理及有效的方式經營本銀行。
董事會亦負責建立本銀行之全盤業務目標並不時批准及審核相應之業務策略及計畫(包括年度預算)。董事會亦須確保本銀行謹慎營運並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例及規例,從而於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及適當時不時建議、批准及審核該等政策、行為守則、指引及系統。
董事會亦須確保本銀行於其對公眾之交易中遵循高標準誠信準則,並特別留意須遵守法例及法規(例如個人資料(隱私)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等)、防止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法例、行業標準(例如銀行營運守則)及由金管局、證監會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發布之規管性指引。
此外,董事會於其認為有必要及適當時不時定期建立、批准及審核銀行之風險管理策略及政策以確認、計算、監控及控制各類銀行所面對之風險,其中包括惟不僅限於信貸、營運、市場、聲譽及流動資金風險。其亦監察本銀行之全盤資產(如物業、股權或債券)投資。
董事會亦確保本銀行員工完全理解銀行條例第83部分之有關關連借貸之條文並就該等借貸訂立政策。
董事會亦專注於有效監察及管理銀行之業務,包括授權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或通過向專責委員會委任董事,所有決定及批准須由董事會審核及批准。
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根據獲授權之權利及董事會之批准負債日常管理及銀行之營運,且不受任何個人董事之干擾。然而,董事總經理及行政總裁可於彼等認為必要時酌情向其他董事或董事會進行諮詢及獲取指引。
上市規則要求各上市發行人至少設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擁有適當之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董事會共有十位董事,其中三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且其中不止一位擁有適當之專業資格,或具備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企業管治常規
銀行致力實行高水準企業管治,一直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於2001年9月頒布的監管政策手冊(CG-1)的其中章節“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本銀行亦一直遵守上市規則內附錄十四之最佳套用守則。
於2004年11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引入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守則)以替代及強化最佳套用守則。守則由從2005年1月1日或其後開始之會計期間生效。 守則已經審閱,本銀行已採取適當步驟以符合其新訂要求。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由董事會之非執行主席、非執行副主席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該委員會按需要舉行會議,以審閱及批准高級行政人員(包括行政總裁、執行董事及執行副總裁)之薪酬方案。執行董事並無參與彼等本身薪酬之決策。
審核委員會
銀行就審核委員會之組成已遵守上市規則第3.21條之規定。審核委員會由一名非執行董事及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共三位成員組成。審核委員會由擁有適當之會計專業資格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甘禮傑主持。審核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四次會議,且當有需要時可舉行額外會議。
五項核心價值
以客為本:使客戶對服務稱心滿意,是加強盈利能力的要素。公司要樹立一種企業文化即無論對外或對內,皆以誠懇的工作精神和服務態度,務求與客方便、增益增效,全心全意竭誠為客戶服務。
重視員工:員工是一家服務機構最寶貴的資產,廣納專才和高效的員工、提供培訓和晉升機會;尊重每位員工,培養他們的歸屬感,都是增強機構表現的關鍵措施。
專業精神:透過對市場和產品透徹的了解,充分發揮員工和機構的專長,確保建議能準確及時地傳達,交易在符合規範下進行,任何時候均嚴守專業操守。
群策群力:面對複雜多變、競爭日烈的市場,我們要有共同的目標合力實現目標的意志,上下一心、團結一致才能成功,否則會削弱整體組織的效能。
鼓勵創新:鼓勵發揮創意、勇於創新,敢於突破常規開創新領域,使機構和客戶從中獲益。
營業網點分布
香港(中環總行,上環,皇后大道東,灣仔,銅鑼灣,北角,太古城,柴灣);九龍(九龍總行,尖沙咀,佐敦,旺角,長沙灣,美孚,觀塘,麗晶花園);新界(荃灣,屯門,元朗,大浦,沙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