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測繪學會

學會簡介

江蘇省測繪學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縮寫為JSGPC。
江蘇省測繪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上接受中國測繪學會的指導。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江蘇省測繪局。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測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Jiangsu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縮寫為JSGPC。
第二條 性質
江蘇省測繪學會是我省測繪科技工作者和有關測繪單位及相關學術團體依法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公益性質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測繪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也是中國測繪學會的單位會員。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勤儉辦會的良好作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科學精神,團結全省測繪科技工作者,推動測繪科學和文化的普及,促進全省測繪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測繪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測繪科技與江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結合,為江蘇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上接受中國測繪學會的指導。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江蘇省測繪局。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5號; 郵政編碼:21001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開展我省的測繪科技學術交流,認真組織本會會員參加地區性或全國性的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考察活動。
(二)普及測繪科技知識,傳播測繪新技術、新工藝、新知識、新經驗、新設備,開展有關開發青少年智力和興趣的測繪科技活動。加強與兄弟學會的聯繫和合作,積極組織國內外測繪學科的專家教授舉辦測繪科技知識講座。
(三)編輯出版《現代測繪》、測繪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文獻資料。
(四)圍繞經濟建設和測繪科技發展中的重大課題組織本會會員獻計獻策;接受委託承擔測繪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
(五)通過各種測繪學術活動,發現優秀科技人才,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六)評選、推薦優秀學術著作、論文、科技成果和科普作品;推薦、表彰、獎勵優秀測繪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先進集體、專兼職先進個人。
(七)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本會會員的權益。
(八)發展新會員,向中國測繪學會推薦資深會員。(本會會員即為中國測繪學會會員,發中國測繪學會會員證書,向本會繳納會費。)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依法興辦符合章程宗旨的科技開發實體。積極開展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十)組織評審年度江蘇省測繪科技進步獎、江蘇省優質測繪工程獎和優秀論文等工作。為會員向中國測繪學會推薦優秀測繪工程獎、裴秀獎和測繪科技進步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測繪工作或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體條件:
1.個人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具有助理工程師、助教、研究實習員、高級技師等初級以上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
(2)具有碩士學位以上的科技人員;
(3)高校本科畢業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工作三年以上,中專畢業工作五年以上並已獲得相當於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
(4)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從事測繪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自學成才和技術革新成就突出者;
(5)熱心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測繪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
(6)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測繪裝備生產廠商的代表。
2.資深會員: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會會員,可申請為資深會員。
(1)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授予本會名譽理事或從事學會專職工作十年以上並對學會有卓越貢獻者;
(2)獲教授或相當於教授的技術任職資格5年以上者;
(3)獲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熱心於學會活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a.測繪界及相關科技領域內有顯著貢獻或有較大影響的技術專家;
b.獲得國家、部級、省級及相當於部省級三等以上自然科學獎、科學進步獎、創造發明獎、教育成果獎的主要研製者;
c.從事測繪工作三十年以上,且會齡在十年以上的測繪工作者。
3.榮譽會員:對測繪學科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的專家、學者以及對本會工作有特殊重大貢獻的人員。
4.單位會員:凡具有一定數量測繪科技人員,從事測繪科研、教學、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學會工作,可申請批准為單位會員,由本會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個人會員入會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並發給會員證,報省科協和中國測繪學會備案。
資深會員入會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推薦,報中國測繪學會審批。
榮譽會員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榮譽會員稱號,並由本會頒發榮譽證書。
單位會員由要求入會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並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對本會工作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與業務活動;
(4)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習資料。
2.義務:
(1)遵守學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諮詢等活動;
(4)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資深會員:
1.享有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2.可優惠獲得本會和中國測繪學會出版的刊物、會訊等;
3.承擔本會和專業委員會委託的任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榮譽會員的權利和義務與資深會員相同。
(四)單位會員:
1. 權利:
(1)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4)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優先承接本會的科技諮詢或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6)可請本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2.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及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的會籍管理由本會辦公室負責。會員調動工作,應及時與本會聯繫辦理轉會手續。各類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經本會通知提示後一年內仍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單位會員觸犯我國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開會的時間、地點、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上屆理事會決定。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舉辦全省綜合性學術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副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更換和增補理事;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組織改選下屆理事會;
(八)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並獎勵其作者;
(九)表彰學會工作和科普工作先進個人及先進集體;
(十)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行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測繪科技工作者或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本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一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是本會的榮譽稱號,繫上屆理事長、常務理事對本會和本省測繪事業有特殊重大貢獻者,須由本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審定,由理事會聘任為本屆的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任期一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可下設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或工作部門。專業(工作)委員會人選應具有一定專業水平,並熱心學會工作的會員,專業(工作)委員會一般掛靠在負責人所在的單位。
第二十四條 專業(工作)委員會的職責:
1.制訂本專業(工作)委員會學術活動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承辦學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3.審查推薦本專業的學術論文;
4.反映本專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5.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第二十五條 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由正、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正、副主任由理事會聘任,委員由正、副主任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後由各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專業(工作)委員會也可與其掛靠單位商定可設專職秘書,並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各專業(工作)委員會秘書與本會辦公室應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可定期或適時召開秘書聯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學會辦公室,其有關原則,由掛靠單位與省科協根據有關政策與有利開展學會工作等主要因素共同確定。辦公室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受理事會的直接領導。是科技事業性機構。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省科協和掛靠單位的補貼性撥款;
2.個人與單位會員會費收入;
3.科技諮詢有償服務收入;
4.學會興辦實體上交收入;
5.理事單位和會員單位資助;
6.學會基金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員證、會徽與中國測繪學會一致。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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