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
特邀名譽會長:吳瑞林
名譽會長:李榮融
名譽會長:周桂珍 汪寅仙 何道洪 徐秀棠
徐漢棠 鮑志強 顧紹培 譚泉海
榮譽會長:趙磊
顧問:樂美真 喬永立
會長:朱自振
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王為
副會長:吳國強 匡啟香 高英姿 蔣喜 朱江龍 王嘉揚 王愛民
趙永靈 趙壽山 周中平 周功偉 陳思紅 梁守衛 常建昆
副秘書長:鄭忠海 劉薇 居富寬 張清雷
組織機構
下設機構:
1.辦公室:主要負責接待、財務、文書檔案、公文、勞動工資、福利、安全等。
2.學術部:主要負責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對外培訓、學術研討。
3.聯絡部:主要負責會員發展、籌建、指導各地聯絡點的建立、以及與兄弟茶文化團體的聯絡等。
4.發展部:主要負責經濟性的開發與合作、茶館業的引導和發展等。
5.大型活動部:主要負責對內對外的活動事務等。
6.玉文化研究部:主要負責玉文化研究工作等。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茶文化學會”(英文名:JIANGSU TEA CULTURE PROMOTION ASSOCATI縮寫:JT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茶葉、茶文化與全省文化藝術、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機關團體等各行各業以及居住江蘇的外省和外國好茶尚茶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民間組織。本會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提倡飲茶,交流茗茶技藝,研究歷史茶道精義,提高廣大民眾健康水平和文化素養,促進江蘇茶產業、茶文化乃至全省整個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建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掛靠江蘇省文化廳並報請江蘇省民政廳批准註冊,接受江蘇省文化廳和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所在江蘇省南京市靈隱路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本會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活動,舉辦全省性的茶文化活動,每兩年召開一次“茶文化研討會”(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也可以不定期的舉辦專題性的活動。邀請國內外、省內外有關團體、個人參加。
(二) 本會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及電子出版物、宣傳、普及茶文化。
(三) 本會組織開辦面向社會的茶文化和茶葉經濟的職業技術培訓。
(四) 本會組織申請興辦有關茶文化的文化建設項目。
(五) 本會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的團體,以及茶文化和茶業界、文化界知名人士為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並可聘請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榮譽職務。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願。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確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文化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 任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
(七) 決定聘請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和榮譽理事。
(八)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 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不少於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文化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報江蘇省文化廳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聘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顧問,由理事會聘請。本會設立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和榮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理事會在省外知名人士中聘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或委託其他負責人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文化廳和江蘇省民政廳的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金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江蘇省文化廳和江蘇省民政廳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中指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文化廳和江蘇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文化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文化廳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2010年3月27日江蘇省茶文化學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