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基本信息

徵收標準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

2018年7月1日起,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再統一降低25%

北京於2019年起停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計給單位和個人減負2億元。

免繳範圍

1、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2、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生產經營收入;
3、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
4、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地;

5、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徵情形。

賬務處理

(1)計提時:

借: 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繳款後:

借: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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