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威政發〔2011〕4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我市全面開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期間,暫停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2011年7月1日前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仍需按原徵收標準和渠道,足額徵收。同時,市和各市、區應當上繳省財政的南水北調工程基金,自2011年7月1日起暫從省級籌集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中統一上繳;自2011年7月1日起,省級暫不參與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分成,原省級分成15%部分留歸市級。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威海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籌集,主要用於本市地方水利工程建設和重點水利防護工程治理,並與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共同負擔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四條 市和各市區政府(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管委,下同)應當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城鄉建設、水利、審計、地稅、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籌 集
第五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及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
(四)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第六條 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計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財政部門年初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收入預算情況,下達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分項目計提計畫,由財政部門協調人民銀行於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兩次集中計提。
(二)年度執行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財政部門應當對年度計提計畫進行調整。
(三)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收入決算情況,對上年度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進行清算,並據此對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分項目計提計畫進行調整。
第七條 按“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作為征繳憑證。
第八條 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所需征管經費,由省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安排,不得從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九條 地方稅務部門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就地繳入各市區國庫,年終財政部門按照如下分成比例進行體制結算:
(一)文登市、乳山市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分成50%,市級分成20%,縣級分成30%;
(二)環翠區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分成50%,市級分成35%,各區分成15%;
(三)榮成市徵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市級不參與分成。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從本級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以及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計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一般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
第十二條 地稅部門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和入庫。
第十四條 每月終了後10日內,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在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後,將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水利部門。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下列用途: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與維護管理、防汛應急度汛;
(三)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態保護及水文監測設施建設;
(四)農村飲水安全;
(五)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
(六)經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項目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餘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於人員經費方面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級水利、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規劃,於每年年底提出項目建設申請,並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每年年初,各級水利、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根據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據實列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科學規劃地方水利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徵繳入庫。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徵、免徵,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委、水利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