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主要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
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范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
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的水
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 徵收制度;發布重慶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
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
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
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
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
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
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
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
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
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法規
· 國務院令第49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若干意見的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於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
· 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水利產業政策
·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於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通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承擔氣象觀測、作物用水觀測和最優灌溉制度試驗;
二)負責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的灌溉用水管理;
三)負責全市農田灌溉用水實驗;
四)負責全市農業灌溉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合理配水的等業務指導工作;
五)負責全市農業灌溉科研和科技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承擔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