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發展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髮〔2011〕1號)規定,制定《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6條,於2011年12月6日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發〔2011〕92號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按國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2011〕92號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黑龍江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發展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黑髮〔2011〕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本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包括技工學校收費、未成年人校外特專長培訓班學費、老年人大學學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內的教育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類政府性基金,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等林業補償類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設基金。
(二)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的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三)有重點防洪任務或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以及既有重點防洪任務又屬於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15%的比例劃入水利建設基金。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伊春、黑河市。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牡丹江、佳木斯、大慶、雞西、雙鴨山、鶴崗、七台河、綏化市。如水資源嚴重短缺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發生變化,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另行確定。
(四)我省各級政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的防洪保全費是經財政部批准徵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徵收標準如下:銀行、信用社和保險企業分別按照上年實收利息收入和上年保費收入的0.6‰徵收;其他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計征。
第五條 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以及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提取和劃轉。具體提取和劃轉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負責徵收:
(一)中省直單位原則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徵收名單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另行下發。
(二)中省直單位附屬企事業或不在省財政部門、省水利部門所列單位名單之列的中省直單位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由當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三)在省農墾總局場區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農墾總局徵收。分散在地方政府所在地的省農墾總局系統企事業單位,水利建設基金由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四)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建設基金按土地審批許可權徵收: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建設基金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省以下政府審批的,按審批級次由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代征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徵收經費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 凡應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主動向徵收機關或代征機關提供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等有關數據資料,不得隱瞞。對拒不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和其他部門代征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庫時填列的政府收入分類科目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實行非稅收入收繳制度改革的,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改革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況免徵水利建設基金:
(一)軍工企業(限於生產的軍需品)。
(二)監獄、勞教單位。
(三)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
(四)幼稚園、中國小教學用房、公益性醫院醫療用房、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民政福利事業用房非農業建設徵用土地。
(五)經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免徵水利建設基金必須向徵收機關提出申請,經徵收機關審查有關證明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與其他水利投入資金統籌使用,主要用於全省各級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水能資源開發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水田及旱田高效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水文設施建設;水利建設前期工作經費;其他經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入的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分別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徵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改、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和省農墾總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按國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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