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政發〔2011〕107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自治區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全區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自治區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自治區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事關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地、縣水利工程建設及中央和自治區補助地方項目的配套資金。
跨地、縣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由自治區級和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共同負擔。
第三條 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來源:
自治區級水利建設基金按照各級財政當年財政決算數比上年新增稅收收入的3%籌集(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
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對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少於15%比例劃入水利建設基金。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具體劃轉比例和劃轉辦法由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名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自治區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方式:
(一)自治區級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財政專項上解自治區,自治區根據水利建設需要統籌安排使用。
(二)各地縣財政在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時,將應上解的水利建設基金編入年初預算,於4月前逐級上解自治區。
(三)自治區本級根據各地上解情況計算確定籌集額度,由自治區本級調入基金預算,用於全區水利建設。
(四)在各級財政結算項目中增設“水利建設專項上解資金”科目,反映上解自治區的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
(一)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
(三)城市防洪設施建設;
(四)山區控制性樞紐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
(五)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
(七)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八)防汛應急度汛;
(九)其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類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對應明細科目。
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水利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