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武政辦〔2007〕16號
發布日期:2007-2-7
執行日期:2007-2-7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已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市屬高等學校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教學改革和研究,推廣運用先進的教學成果,不斷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制發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先進的教育理念和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下列成果:
(一)教學方案、方法、技術;
(二)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成果;
(三)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成果;
(四)加強教學基本建設,實現教學管理現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條 市屬高等學校的教師、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人員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勿濫的原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按其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產生的效果,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4 個等級。
第六條 教學成果屬全國、省內首創並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有特殊貢獻的,可獲得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特等獎;在教學改革方面有重大進展,屬於市內首創,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可獲得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市內先進水平的,可獲得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三等獎。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每屆獲獎項目總數不得超過 40 項,其中,特等獎項目每屆不得超過 2 項。
第七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設立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每 2 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活動開始前 3 個月,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發布通告。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教學成果,可以申報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
(一)屬全國首創或者在市內屬先進水平以上的;
(二)經過 2 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取得良好效果的;
(三)在本市或者省內外產生了一定影響的;
(四)在服務地方教育教學發展中產生良好效果,具有推廣套用價值的。
第十一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由教學成果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按照程式申報,其中,教學成果屬於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或者不同單位的個人完成的,由第一主要完成單位或者第一主要完成人申報。
第十二條 在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研究論證和實施全過程中作出主要貢獻的單位,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申報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不得超過 3個。
直接參加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研究論證和運用該成果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實施改革創新,並作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教學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要有連續 3 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教學或者教學管理工作的經歷。申報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過 5 人。
第十三條 申報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漢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申請表》;
(二)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在依法批准公開發行的省(部)級以上報刊、雜誌上發表的相關論文,成果形式為教材的,須提供已出版的樣書;
(三)運用該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效果的單位的證明及有關專家的鑑定。
第十四條 市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教學成果項目進行評選資格審查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應當逐一進行認真評選,並寫出評審的書面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產生擬獲獎者。投票須有市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中特等獎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投票成員同意,一等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成員同意,二等獎、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成員同意,特等獎、一等獎還須進行會議答辯;根據投票產生的評選結果,市評審委員會對獲獎項目、人選以及獎勵等級提出意見。評審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予獎金、證書。
第十五條 市評審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的教學成果項目,或者評審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關係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迴避。市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迴避,由市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市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迴避,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評審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 10 天),接受社會監督。在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擬授予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有異議的,均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負責地進行核實,並在 10 日內作出裁定。
第十七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勵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從年度教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九條 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獎個人獲得者的獲獎情況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獲得市高等學校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教學成果,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二十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而獲獎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獲獎資格,收回證書和獎金,並責成有關單位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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