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申請人

權利申請人

權利申請人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房屋概念

一般指上有屋頂,周圍有牆,能防風避雨,禦寒保溫,供人們在其中工作、生活、學習、娛樂和儲藏物資,並具有固定基礎,層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場所。但根據某些地方的生活習慣,可供人們常年居住的窯洞、竹樓等也應包括在內。

定義

權利申請人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執行案件申請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權利:

(一)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

(二)申請執行人員迴避;

(三)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

(四)委託律師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材料;

(五)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進行執行和解;

(六)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定時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七)對下列事項可以申請聽證:

 1、提前解除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2、對多個債權人案件的財產分配方案不服的;

 3、對可以申請複議的裁定和決定不服的;

 4、其他可以申請複議的案件。

(八)對評估和拍賣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申請恢復執行;

(十)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十一)對執行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申訴;

執行案件申請人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預繳申請執行費用;

(二)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線索)、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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