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在法院執行中,決定將某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