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一般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與專利申請人為同一人。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則為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
1)他人通過契約從發明人、設計人那取得了發明創造得專利申請權,並申請專利的。應當注意,發明人、設計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將轉讓契約交專利局備案,且經專利局登記契約後生效。
2)發明創造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對於正在申請的專利權利的繼承問題,必須向專利局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
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賦予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為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發明人、設計人一定為自然人,如李四。
綜合分類
申請人可以為單位、也可以為自然人。
A、當發明人或設計人,依照企業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後或者利用企業的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屬於職務發明和設計、申請人為該企業,其他約定除外。
B、當發明人或設計人,依照利用自身資源(設備、資金)完成的發明、實用新型、設計,申請人屬於個人,該設計人可自願的將申請人的權利賦予別人或其他企業所有,其他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