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位於市中區龍頭中路100號,於2004年2月28日揭牌,3月1日運行。“中心”建築面積6000多平方米,其中審批大廳3000平方米,辦公區3000多平方米。

中心簡介

情況通報會 情況通報會

審批大廳寬敞明亮、裝飾豪華,硬體設施配套齊全,工作條件優越完善。大廳內安裝了中央空調,設定了電視大螢幕、電子查詢觸控螢幕、辦公區及審批視窗示意圖、意見箱、填單桌、休息椅、飲水機等,在室外還建立了殘疾人無障礙通道,是廣大投資者理想的辦事場所。審批大廳共設有69個視窗,進廳部門53個,其中有審批職能的部門43個、收費、諮詢、服務機構10個、工作人員180餘人,辦理365個市級行政許可事項。

運行模式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實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收費”的運作模式,實施“項目公開制、首辦負責制、一次告知制、一口收費制、限時辦結制、聯合審批制、預約服務制”等便民、利民措施。實行審批事項“六件、六制、七公開”管理制度,“六件”即:即辦件、承諾件、聯辦件、上報件、補辦件、退回件;“六制”即:一般事項直接辦理制、特殊事項承諾辦理制、並聯事項聯合辦理制、上報事項負責辦理制、控制事項明確答覆制、退回事項救濟辦理制;“七公開”即:審批項目、審批類別、審批依據、審批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對外公開。同時,還建立了辦件跟蹤督查機制,切實提高了工作效率。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倡樹“敬業、務實、創新、清廉”的工作精神,追求“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樹一流形象”的工作目標,秉承“熱情、規範、高效、便捷”的服務宗旨,全體工作人員熱忱歡迎國內外客商來棗投資、歡迎廣大人民民眾來“中心”辦理各類審批服務事項。

機構設定

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機關工作人員

一、中共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黨組成員

黨組 書 記:莊建泰

黨組副書記:張 坤

黨組 成 員:宋金連

二、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機關工作人員

主 任:莊建泰

副 主 任:張 坤

宋金連

翟慶龍

辦 公 室:孔令軍、陳 靜、關繼良

監督管理科:邵長偉、袁 媛

管理制度

棗莊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視窗審批服務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視窗審批服務行為,加強大廳視窗形象建設,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為棗莊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規範。

一、審批公開

(一)大廳各視窗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應公開下列事項:事項的名稱,事項設立的法律、法規依據,法定批准條件,法律、法規限制批准的數量,辦理程式,承諾辦結時限,申請材料目錄及示範文本,收費項目及標準,辦理責任人和監督投訴電話。

(二)公開的內容應印製《服務指南》,放置在視窗,免費向服務對象發放,同時輸入大廳電子查詢機,供服務對象查詢。申請材料示範文本應裝訂成冊,方便查閱,同時製作電子版本在“中心”網站公開,方便下載。

(三)需視窗或本部門內設機構現場檢驗、檢測、檢疫、測繪以及論證、評審、鑑定(以下簡稱現場核查)後出具的意見、報告、圖紙等材料,應列入辦理程式並進行公開,不得作為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承諾辦結時限,即辦件為受理至當日下班前;承諾件為受理至製作完成證照、批文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以下簡稱審批證件)之日;上報件為受理至上報到上級機關之日,分期分批上報的按照上級規定的上報周期確定。承諾件、上報件受理後需視窗或部門內設機構現場核查所需的時間,應計入承諾時限。審批結果依法需經公示後才能生效的,公示時間應計入承諾時限。

(五)事項在補正材料、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或退件等辦理程式和環節,視窗應按規定向申請人出具各類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由工作人員存檔。兩份文書均要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署姓名和接收日期。

(六)視窗應嚴格按照公開的內容辦理各類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未經公開的一律不得實施,嚴禁擅自設立前置條件,改變審批程式,增加申請材料,額外收取費用。嚴禁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要求。

(七)由於法律、法規修訂、廢止以及部門職能、工作人員調整等原因,有關事項的公開內容需變更的,視窗應事先與“中心”監督管理科對接,未經“中心”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事項公開內容。

(八)部門定期集中到審批大廳辦理年檢、年度註冊等事項的,應提前15天與“中心”對接,按規定對有關內容在審批大廳進行公開。

二、辦事程式

(一)諮詢

1、服務對象前來諮詢申辦事宜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有關事項的一次性告知單,並就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做出明確答覆。

2、服務對象諮詢後決定申辦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的格式文本和示範文本,並說明填寫需注意的問題。

3、視窗要建立接待記錄,登記服務對象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諮詢或申請事項、是否招商引資及重點建設項目(投資500萬元及以上,以下簡稱重點項目)。

(二)受理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前來辦理審批事項的,不論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工作人員均應當場將申請人信息錄入微機管理系統、登記收件,並根據材料初審情況當場做出如下處理:

1、補正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補充、更正的,工作人員應指導申請人當場補正。無法當場補正的,工作人員應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嚴禁同一申請事項多次告知補正材料,告知內容不得使用容易產生歧義、誤解的語句或簡寫。

2、受理。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工作人員應在微機管理系統登記受理,承諾件、上報件應出具《受理通知書》。事項受理後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檢驗、檢測、檢疫、測繪、鑑定、專家評審,或審批結果依法需要公示的,應在《受理通知書》上註明所需時間。上報件需要代上級機關收取費用的,工作人員應在受理時出具繳款證明書,並將預收費錄入微機管理系統,申請人預繳費用後領取《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是重點項目,需“中心”協調、組織聯合審批的,第一個接待的工作人員應將申請人引領到監督管理科,並積極參與、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3、不予受理。服務對象申請的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或由於上級要求、數量限制等原因停止受理的,工作人員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

(三)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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