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一)將市衛生局的職責、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職責劃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二)承接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下放的設區的市級及以下人民政府舉辦的三級醫療機構設定行政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職責,以及上述醫療機構醫師執業註冊職責。
(三)取消計畫生育技術鑑定職責,相關工作由市醫學會或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四)取消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職責。
(五)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法人自主權。
(六)將研究擬訂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暫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待國家和省政府明確主管部門後再作相應調整。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要加強對醫療行業和市場的監督,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八)堅持計畫生育基本國策,加強計畫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九)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十)推進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十二)根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有關要求需要轉變的其他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擬定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統計與信息工作。
(二)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綜合防控與干預,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依法報告和發布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監督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和標準,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和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貫徹落實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全市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山東省藥品增補目錄,執行國家和省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擬訂全市有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建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推進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機制,組織實施國家、省計畫生育獎勵扶助、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等制度,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攻關項目;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畫生育教育,組織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和國際交流合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全市中醫藥工作,擬訂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研究開發和合理利用。
(十六)承擔市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掛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隊伍建設和崗位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衛生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聘任和職稱改革工作;指導全系統表彰工作;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行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三)財務與規劃信息科(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牌子)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承擔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工作;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以及委機關信息化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指導相關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承擔衛生計生對口支援工作;貫徹落實山東省基本藥物制度和山東省藥物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及基本藥物目錄山東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全市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四)政策法規與綜合監督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地方性規範性檔案,提出政策建議;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綜合性法規政策研究,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畫生育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承擔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推動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政務服務中心市衛生計生視窗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納入視窗的行政服務事項。
(五)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應急科(掛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牌子)
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有關工作;承擔地方病防治、愛滋病防治方面的有關工作;擬訂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全市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醫政醫管科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擬訂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醫院藥事、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
(七)基層衛生科
擬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健康服務科
擬訂全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九)計畫生育指導與家庭發展科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畫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畫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指導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及市屬以上企業單位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區(市)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研究提出全市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科
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一)科技宣傳科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適宜技術推廣、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執行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中醫藥綜合科
擬訂全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醫藥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中醫藥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後教育、繼續醫學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中藥資源普查,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承擔繼承和發展中醫藥文化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有關中醫藥標準;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療和保健機構及其技術套用的管理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工作;指導中醫醫療機構有關藥事工作。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委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黨的建設和委屬單位的工會、關心下一代、婦女等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