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慶問飲

無何:不久,不一會。 緘:封,閉。 特:只是,僅,不過。

作者生卒年待考。南宋官吏。字克明。開封人。宣和六年(1124)進士。南宋初歷官登仕郎、建康府上元縣尉和承直郎、湖州提刑司幹辦官,他以五代時和凝父子所著的《疑獄集》為基礎,分類增補,附以評論,撰成《折獄龜鑑》。該書是中國現存最早的獄訟案例選編,分釋冤、辯誣、鞫情、議罪、省過、懲惡、察奸、核奸、察賊、跡賊、嚴明、矜謹等20門,輯錄了上自春秋、戰國,下至北宋大觀、政和年間有關平反冤案、斷獄量刑的案例270餘條,390餘事,並以按語的形式對其中大部分案例進行了分析和考辨。此書較為系統地總結了前人在案件的偵破、檢驗、審訊、判決和平反等方面積累的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至今仍有一定的借鑑意義。該書取材廣博,除正史、實錄外,還採摭各種文集和筆記小說等,其中不少原著早已亡佚,還有一些與今傳本有重要差異,對今天研究和整理古文獻也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原文

後周柳慶,初仕後魏,為雍州別駕①。有賈人持金二十斤,詣②京師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執管鑰。無何③,緘閉不異而並失之。謂主人所竊。郡縣訊問,主人遂自誣④服。慶聞而疑之,乃召問賈人曰:“卿鑰常置何處?”對曰:“恆⑤自帶之。”慶曰:“頗與人同宿乎?”對曰:“無。”曰:“與人同飲乎?”曰:“向者⑥曾與一沙門⑦再度酣宴,醉而晝寢。”慶曰:“主人特⑧以痛自誣,非盜也。彼沙門乃真盜耳。”即遣吏逮捕沙門,乃懷金逃匿。後捕得,盡獲所失之金。
(——選自宋·鄭克《折獄龜鑑》)

譯文

後周有一個人名叫柳慶,起初在後魏做官,充任雍州別駕。有名商人帶了二十斤黃金到京城做買賣,寄住在一家客棧中。商人每次出門總是隨身攜帶寶箱的鑰匙。不久,房間緊閉如常金錢卻全部消失。他認為是客棧老闆所偷。官府詢問他,客棧老闆就認罪了。柳慶聽到這個訊息後卻表示懷疑,詢問商人平日鑰匙放置何處,商人答:“經常自己帶著。”又問:“你可曾同別人一同住宿過嗎?”答:“不曾。”“曾與人一起喝酒嗎?”答:“前一陣曾與一位僧人痛飲過兩次,醉得大白天就睡著了。”柳慶說:“房主人只是因為刑訊痛苦才被迫無辜認罪的,房主人不是小偷。那個僧人才是真正的小偷。”於是立即派人追捕。出家人在偷得黃金後立即逃逸,後來被抓到了,商人丟失的黃金都追回了。

注釋

別駕:官名。後魏於諸洲置別家從事史,掌總理眾務。
詣:到。
居止:居住,停留。
無何:不久,不一會。 
誣:服。
恆:經常,通常。 
向者:先前,前一陣。
向:先前,過去,不久前,剛才。 
沙門:僧人;和尚。
特:只,僅,不過 。
匿:躲藏,隱藏 。
緘:封,閉。
特:只是,僅,不過。

引伸

文言知識 —— 說“向” “向”用作時間副詞時,可釋為“先前,過去”、“不久前”、“剛才”等,這要看具體語境而定。上文“向者曾與一沙門再度酣宴”中的“向”,指“不久前”。又,《桃花源記》:“便扶向路,處處志之。”這裡的“向”指“先前”;“向路”,至原來的路。

道理

1.沒有事實根據不能隨意猜疑、指控別人,要懷疑別人必須掌握決定性的證據。
2.自己沒有罪卻幫別人背黑鍋,這不是勇敢的表現,要敢於為自己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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