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

林權證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

基本信息

證件概念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該式樣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製專用章”,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範圍圖。該證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蓋章生效;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經頒發的林權證(山林權證、自留山證等)仍然有效。

基本作用

林權證林權證

林權證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作用:

(1)保護林權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調處林權糾紛的主要依據;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轉的必備條件;

(4) 申請林木採伐的要件;

(5) 明晰產權的依據;

(六)資產評估、作價入股、抵押的憑證。

權利人

基本介紹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契約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是所有權的擁有者。國家依法將國有林地、林木無償劃撥或者有償出讓給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企事業單位、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是該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通過無償劃撥獲得林地、林木使用權的擁有者,其使用權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經營管理和收益權,不得將使用權轉讓。確需轉讓的,應當先辦理國有林地、林木的出讓手續並交納出讓金。經依法出讓後,受讓方可以將受讓期內剩餘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依法轉讓給第三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對其經營範圍內的林地和林木,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係,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後,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林地的所有權權利人是發包者,林地的使用權權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權權利人是承包者。農村林地承包後,可以依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後依法轉讓或者互換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轉;依法轉讓的,確立新的承包關係,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間並不轉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不變,林權權利人也不變;當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依法處分該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後,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變化,林權權利人變更。

林地所有權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林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在我國農村,林地資源集體所有。實際上,林地所有權有的村莊是在村集體,有的是在組集體。關於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認知,認為在承包(拍賣)期內屬於自己的,可見他們對於林地所有權是模糊不清的。由於村民對林地所有權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經營思路就會有很大區別。例如,一些村民認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產生了一些超越許可權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對於林地所有權的確權,一般是根據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林業“三定”時已經簽訂清楚的“山權”單位,現在林權登記時確定林地所有權,一般是根據“三定”時的權源,給予林地所有權權利人進行林權登記發換證。

林地使用權

根據林地有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國家或集體林地都必須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林地使用契約,取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權,並在林地上營造林木,擅自侵占國家或集體林地所營造的林木,不能簡單地認定歸個人所有。必須在與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簽訂契約,取得相應的林地使用權,確定雙方責權利,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嚴格遵守契約約定,應當支付林地使用費,村民使用集體林地使用費的標準和支付形式原則上由村民民主協商確定,但當地政府有規定的除外。依據合法的林地使用契約,才能擁有林地使用權。

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藥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

國有宜林荒山由國有單位造林,或由國家提供資金單位或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國有宜林荒山由單位或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體經濟組織營造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資金單位和個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資等形式造林的,按契約約定執行;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單位和個人租賃、購買使用權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租賃、購買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權歸村民所有。已劃給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的期限內未造林,由集體組織營造的,其林木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通過合法途經,比如投標、或者他人轉讓,獲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權歸中標者所有。

森林或林木使用權

林木使用權一般跟隨著林木所有權變化而變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權就擁有了林木使用權。也有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分離的時候,那是林木所有權權利人通過某種形式把林木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種植的果山,承包給某乙經營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歸還某甲,這時林木所有權還是某甲,林木使用權已經發生變化,同時林地使用權相應發生了變化,林木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相應歸某乙。

綜上所述,林權證猶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一樣,是權利所有人享受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國家法律給予林權權利人應該享有的法律保護。

取得程式

登記申請

林權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的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依法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權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依法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提交材料

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關檔案。

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和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

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檔案

林權登記發證的程式

各級人民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是林權登記申請的受理機關並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在接受林權權利人的登記申請後,首先要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係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如有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主張合法有效,屬於林權權屬爭議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並移交權屬爭議調處機關處理後,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於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

公告期滿後,需要進一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誌、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後,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書。否則,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林權登記並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准,防止出現重複林權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准無誤的,準予登記並及時核發林權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准程式是林權發證的必需履行的程式,林權證內的發證機關蓋章處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蓋章後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林權範圍

個人林權包括範圍:公民個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國有森林、集體所有的森林的經營權以及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個人享有的國有森林承包經營權或集體森林承包經營權,依承包契約確定林權內容。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個人承包全民所有、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個人所有的樹木因生長需要依附於林地時,即取得對國有林地、集體林地的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如果發生亂砍濫伐的行為,林農可以向當地林業部門公安科舉報,加以制止。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法律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範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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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是用來證明身份、經歷等的證書和檔案。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學生證畢業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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