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緊緊圍繞“生態立市、旅遊興市、竹業強市”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堅持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以深化林改為動力,以依法治林為保障,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調整和理順林業生產關係,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逐步實現森林資源增長、生態環境良好、林業產業發展、農民生活寬裕、林區社會和諧的目標,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改革目標
從2008年1月起,大約用兩年時間,通過以明晰產權為主要內容的主體改革和以放活經營為主要內容的配套改革,在集體林區基本建立起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任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程式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和經營制度,初步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和“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的目標。
三、改革範圍
主要是全市集體林地及其森林、林木,集體宜林荒山荒地,重點是尚未落實經營主體的集體林地和林木。其中抵押權尚未解除、權屬爭議尚未解決好的,暫不納入改革範圍。
四、基本原則
(一)堅持有利於“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即要有利於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和提高森林資源質量,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於增強林區和諧穩定和提高森林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二)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契約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改林、依法治林。
(三)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原則。凡林業“三定”時已經明確落實到戶的責任山,以及過後陸續實施的“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完善楠竹山林有償承包經營、“四荒”拍賣造林和其他有償轉讓等明確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只要符合當時法律和政策規定、操作程式相對規範的,都應當保持穩定,予以維持。不準借改革之機“推倒重來”,更不準搞“清原耕、繼祖業”。
(四)堅持權益平等、民主決策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改方案的確定,以及涉及林改相關重大事項,由該組織內部全體成員平等商議、民主決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組織決定”之名或少數人意見取代多數民眾的意願。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做到政策公開、辦法公開、程式公開、內容公開、結果公開;保證每戶農戶的權力平等、利益平等;公正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公正地處理林權林界糾紛,公正地處理集體與集體、集體與農戶、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利益關係,確保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六)堅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的原則。要根據各地、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森林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民眾對林業的依賴程度,由民眾因地制宜地選擇分山、分股、分利等不同形式的改革方案,不搞“一刀切”。
(七)堅持實行區別類型、區別實施的原則。要針對自留山與責任山、承包到戶的山林與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人工林與天然林、商品林與公益林的不同性質和不同情況,正確處理好穩定與改革的關係、保護與利用的關係,引導民眾選擇不同的改革形式,指導民眾採取不同的經營管理方式,既落實好經營管理責任,又充分調動民眾林改積極性。
五、改革的內容和方式
(一)明晰產權。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屬於集體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將其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使農民真正成為集體山林的主人。通過確權,建立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林業經營管理體制。產權明晰後,依法簽訂林地承包契約,及時進行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明晰集體山林產權主要採取以下幾種形式:
1、穩定自留山
(1)已劃定的自留山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允許流轉的政策,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劃定時另有約定的以外,一律歸農戶所有,不得隨意收回、調整。
(2)有自留山但無林權證的,要查看“三定”時的檔案,如當時已經過原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的,應認定為自留山;如未經登記造冊,但該農戶一直在經營,又無爭議的,可以認定為自留山。
(3)幾戶農戶的自留山在同一個林班內,四至不清但無爭議的,可以將自留山面積按比例分攤。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
(4)自留山主全家遷轉的,其自留山穩定不變,原則上不予收回,自留山可委託他人經營或流轉。但自留山主遷轉時沒有委託他人經營或流轉,長達多年未管理經營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將其自留山分給其他農戶。
(5)在自留山(責任山)上開荒耕作但未辦理土地承包證的,由權屬人在兩年內造林綠化,造林後發(換)林權證。拒不造林綠化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其收回重新分配。
(6)“五保戶”的自留山(責任山)應與其他村民同等對待,不得收回。“五保戶”去世後,其自留山和責任山應當由所屬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 “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定的,按協定處理;沒有扶養協定的,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的規定處理。如經大多數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對“五保戶”生養死葬者繼承。
2、完善責任山
(1)“三定”時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穩定不變,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上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契約基本合理且執行較好,原責任山承包人要求繼續承包的,可直接續包,但要重新簽訂承包契約,承包期限30—70年(具體由村民會議決定)。承包期內管理經營權允許繼承或依法轉讓。對契約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契約。面積、四至不清楚的,以實際經營、管護面積為準。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在對原契約約定的權責和義務進行清理後,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理。
(2)責任山原承包戶死亡後無繼承人的,由集體收回重新落實林權;有繼承人且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直接由該繼承人承包;繼承人戶口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與繼承人協商,可依法流轉給該繼承人。
(3)責任山原承包戶外遷後,將林地轉讓轉包給他人並簽訂了協定的,按協定落實林權;協定沒有明確的,權屬落實給原承包人;既未轉讓轉包給他人又沒有經營的,經與外遷戶協商同意,或在告知外遷戶權利的前提下,可由集體收回重新落實林權。
(4)本次林改前,經發包方同意,農戶將責任山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的,由新的受讓農戶與原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如新的受讓農戶不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承包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與新的受讓農戶的關係為流轉關係。農戶將自留山、責任山轉包給其他經濟組織的,一律按流轉關係處理。
(5)退耕還林地已發林權證的,此次應依法補辦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已列入國家計畫、未發林權證的,應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未列入國家計畫、農戶申請林權登記的,可以登記核發林權證,但都必須同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6)責任山被集體以行政手段強行收回統一經營,大多數民眾強烈要求歸還的,應當歸還農戶經營。
3、穩定“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政策
(1)集體、個人在他人拋荒的自留山、責任山上投資投勞造林,或農戶在集體荒山、採伐跡地上投資投勞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則上按“誰造、誰有、誰受益”的政策執行,當事人雙方應按政策規定進行協商,補充和完善契約(契約期限從林改之日起不少於30年),明確林地使用權、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權。林木所有權以及收益不低於70%歸造林者,林地使用權歸山主。
(2)對聯營造林的,原則上林地使用權落實給原林權擁有者,聯營造林收益按雙方協定落實,協定作為登記依據之一,並在林權證上予以註明;對農戶或聯戶承包集體林地造林,契約期已到但未採伐林木獲取效益的,要本著尊重歷史、公平公正的原則,直接續包或經清算後續包、轉包,重新簽訂承包契約,發換林權證。
(3)民眾合作造林,原則上以“三定”時的台帳為準。台帳沒有登記且當事各方拿不出直接證據的,由當事各方按合作造林處理辦法進行協商,實行比例分成。對權屬爭議較大無法達成協定的,由當地組織調處解決。
(4)行政村(組)並村(組)後,原有的村(生產大隊)、組(生產隊)、個人和其他單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即原村(生產大隊)、組(生產隊)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仍由原來的集體組織成員所共有,不得因並村並組而進行打亂重新劃撥。
4、落實集體統一經營管理山林的經營主體。對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戶的山林,可根據當地森林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結合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地處理。可落實到戶經營,可實行權利到戶、統一經營,也可以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但不管採取什麼方式,都必須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明晰到主體,管理責任落實到主體。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對集體統一經營且民眾比較滿意的山林,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繼續實行由集體統一經營,但要將現有林地、林木均攤或折股量化分配給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過發放股權證等形式,明確經營和利益主體,實行林權到戶、集體管護、民主管理,財務公開,單獨核算。山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權分配給農戶,剩餘部分用於管護開支和擴大再生產。
(2)產權到戶,家庭經營或聯戶經營。對山林面積較大,民眾對林業依賴程度較高的村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可以實行“均山、均林”,即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積,以戶為單位(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3)“三定”以後、林改以前已經承包給個人管護的集體山林,契約期未滿的,維持原契約不變。契約期滿的,可進行延包或重新發包。集體所得收益除管護費外應按“均利”的方式平均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4)劃為國家或地方重點公益林的集體山林,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其承包到戶(或聯戶)進行管護,簽訂承包管護契約,允許繼承但不得轉讓。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要求,禁止對公益林實行商品性採伐。對村民不願意承包管護的公益林,由集體經濟組織採取其他方式落實管護措施。
5、大戶承包
(1)為實現規模經營,鼓勵將集體山林、農戶承包山林中相對零星分散、偏遠掉散、不便管理的部分依法向懂經營、有實力的承包大戶或其他經營主體流轉,實行集約化經營。
(2)對“三定”後經本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給林業大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山林,只要操作程式符合當時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應維持不變,直至契約期滿。林地、林木的相關權屬按當時簽訂的承包契約(協定)確定,契約規定不清楚的,由雙方協商完善後再按協商的意見確定。在契約履行期間,發包方及其村民不得因害“紅眼病”而借改革之機以所謂多數人的意見隨意推翻承包契約。
(3)承包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林地、林木相關權利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如果當時簽定的承包契約(協定)對承包人以上權利有限制的,以當時的契約規定為準,或者由雙方協商補充完善。
(4)林改前,承包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集體林地、林木相關權利已經流轉給第三方的,不管是否經過林權登記機關登記,該承包人與原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係不變,此次林改確權時,其林地使用權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相關林權應確定給該承包人,受讓的第三方可依據流轉契約(協定)申請相關林權的變更登記。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區域內的公益林,應明晰權屬,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書,由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機構依據林業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二)規範收費
1、市林業、物價、工商等部門要對涉林收費項目進行清理,並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信訪舉報和監督制度,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收費行為,規範收費項目審批和收費行為。
2、改革育林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要按照《貴州省育林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用於發展林業。
(三)放活經營
依法放活對人工商品林的管理,鼓勵開展綜合利用。在保證生態功能前提下,允許合理開發公益林林地資源,發展林地經濟。公益林經過批准可實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1、積極創造條件,建立林產品及其產權交易市場。重點培育木(竹)、原料林交易市場和木(竹)林副產品加工市場,以及森林旅遊、特色林產品交易市場。放寬各類市場準入條件,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允許農民生產的木材產銷直接見面。特別重視竹漿原料和楠竹加工利用需求,探索統一供應竹原材料的經營管理機制。
2、努力培育林業生產要素市場。探索林業投(融)資體系建設,積極組建林業擔保公司,拓展林業投資渠道。開展林權證抵押、林地儲備制度的試點工作,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解決好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處置權落實問題。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建立健全各種林業專業協會,實現由市場調節和配置森林資源、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促進森林資源的資本化。
3、打破壟斷,放活商品木、竹經營。從2008年起,木竹採伐指標分配實行公示制。允許林權所有者自主依法銷售木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權所有者自主經營的政策措施,嚴禁壟斷經營和區域封鎖,嚴禁壓級壓價。積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木竹產業協會,放活木竹經營。
4、改革木材採伐管理制度。結合森林資源二類調查和公益林區劃界定成果,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以經營方案為依據,制定與造林、撫育、更新、管護實績、林業行政案件發生率掛鈎的木材採伐限額管理制度。
(四)規範流轉
按照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鼓勵“依法、自願、有償、規範”流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集體山林的流轉必須符合以下前置條件:有利於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自願、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流轉;受讓方採伐林木必須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1、森林資源流轉實行審查登記制度。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和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轉以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的流轉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2、完善森林資源流轉手續。森林資源流轉必須簽訂流轉契約或協定,明確流轉資源狀況、位置、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流轉的時間、違約責任等。流轉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集體組織發包時規定的期限。
3、規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在明晰集體林權的基礎上,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逐步建立統一、公平、高效的林木、林地交易市場,促進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
4、充分尊重承包經營者的主體地位。山林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方式由承包經營者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5、堅決防止森林、林木和林地在流轉過程中出現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等現象。
六、工作步驟
(一)主體改革工作步驟
1、準備階段(2008年1月至2月)
(1)成立機構(1月15日以前)。市、鄉兩級分別成立以黨委書記為組長,市長、鄉鎮長、主任及相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及專門工作組,從林業部門和有關部門抽人辦公;市組建駐鄉工作隊、鄉組建駐村工作組,負責對所駐鄉、村林改工作的指導幫助和督促檢查;村級成立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村林改工作的開展。
(2)部署動員(1月20日以前)。市、鄉兩級分別召開工作(動員)大會,全面安排部署林改工作。同時,以市林改領導小組的名義印發《致林農朋友的公開信》。
(3)開展培訓(1月25日以前)。市、鄉兩級分別舉辦工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班。
(4)建章立制(1月底以前)。市、鄉、村三級分別制定林改工作目標責任制、領導聯繫掛幫制度、工作調度制度、階段性考核和檢查驗收制度、獎懲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5)清理稅費(1月底以前)。市林業、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清理涉林稅費項目,以領導小組的名義向社會公布予以保留的項目、標準和收取辦法,並報省、遵義市林改辦備案。
(6)調查摸底(2月底以前)。具體做好以下兩項工作:
①分別以鄉、村、組為單位全面開展摸底調查,至少掌握七個方面的基本情況:一是森林資源狀況;二是林地、林木權屬現狀;三是權屬邊界糾紛情況;四是林地流轉情況;五是林業稅費情況;六是林農經濟收入情況;七是造林大戶情況等。
②組織民眾上山踏界,準確掌握各村、各組、各農戶的山林權屬、大概面積、樹種、四至界等具體情況,徵求和了解民眾意見,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摸底情況要張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一榜)。
(7)授權委託。利用春節期間外出人員返鄉的機會,完善書面授權委託手續,為正式實施階段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良好的民眾基礎。
(8)制定方案(1月上旬)。編制完成全市林改工作實施方案。1月中旬,各鄉鎮、街道編制完成鄉級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林改辦備案。2月底以前,編制完成村、組實施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林改辦備案。村、組實施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表決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時,要實行“四簽兩不準”制度,即送達會議通知時要由村民簽收、村民參加會議時要簽到、村民要在所投的表決票上籤名、方案通過後要由村民簽字;不準代簽、不準用鉛筆(原子筆)簽。村、組實施方案通過後要張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二榜)。
2、實施階段(2008年3月至9月)
(1)勘查定界(4月底以前)。根據村、組林改方案,由駐村工作組和村組幹部組織林權權利人、相鄰權利人、勾圖技術員、填表員等到實地指認確定四至界線,並使用1:1萬地形圖現場勾繪外業勘界宗地圖,求算出面積並造冊,張榜公示七天以上(第三榜)。
(2)簽訂契約(5月20日以前)。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或單位、農戶與農戶、單位與單位之間需要簽訂、完善契約的(除自留山),應當簽訂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轉)契約。農戶自留山不需簽訂承包契約,但是轉讓、轉租的應由農戶與受讓方完善相關契約。
(3)申請登記(6月底以前)。由農戶以戶(聯戶)為單位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連同契約書等相關證明一起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林業局審查。市林業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事項進行林權登記,並在發證前進行公示(第四榜),公示時間三十天以上。本次林權登記除退耕還林地以外,全部作為初始登記。
(4)確權發證(9月底以前)。市林業局對經公示無異議、無爭議、符合確權條件的權利事項進行最終確認,報請市人民政府核(換)發林權證書。
(5)資料建檔(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林改工作有關檔案、表格、圖紙、聲像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3、總結階段(2008年10月至11月)
(1)10月10日以前,鄉鎮、街道完成對村級的檢查驗收。
(2)10月底以前,市完成對鄉鎮、街道的檢查驗收。
(3)11月上旬,市向遵義市報送主體改革工作總結,申請並通過上級驗收。
(二)配套改革工作步驟
1、2008年,做好林業機構、林業企業基本情況以及涉林稅費情況調查、清理。
2、2009年1月至2月,制定林業稅費管理體制改革、林業事業機構改革、國有森工企業改革和林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3、2009年3月至9月,基本完成四項配套改革任務,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4、2009年10月,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總結。
5、2009年11月,申請並通過上級驗收。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既是對林業生產關係的一次重大調整,又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舉措,事關林業發展和農村經濟發展,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矛盾糾紛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做好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林改工作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件大事實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轉變觀念,著眼大局,密切配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求真務實的態度,敢打硬仗的作風,紮實有力的措施,按照“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齊心協力,抓好落實,推動全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深入、健康發展,圓滿完成林改工作任務。
(二)宣傳發動,輿論先行。市直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牆報、標語、公開信、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林改的重要意義、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充分發動幹部民眾,統一幹部和民眾的思想,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良好的輿論氛圍,引導廣大民眾正確對待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三)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層層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將林改任務分解細化到鄉鎮、街道、村、組,落實到幹部頭上。實行調度督查制度,原則上每10天通報一次工作開展情況,每個月召開一次調度會,專題聽取鄉鎮林改工作匯報。對林改工作連續兩次排名倒數第一的鄉鎮、街道,實行告誡制度,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市對各鄉鎮、街道林改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年終綜合考核。
(四)嚴肅紀律,依法操作。林改工作涉及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幹部和工作人員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堅持按法律辦事,按政策辦事,絕不允許另搞一套。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改實施方案要符合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林權改革程式和操作過程要公開透明,登記頒證必須要求實行公示制度,接受民眾監督,嚴肅紀律,決不允許暗箱操作,利用職權為親友或個人在改革中謀取私利,損害民眾利益。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規範操作,做到有序推進,不走過場,確保質量。
(五)調處糾紛,維護穩定。改革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大量的山林糾紛和契約糾紛,對此,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務必作好充分思想準備,對出現的問題,要加強協調,積極疏導,妥善解決,決不能互相推諉扯皮,影響穩定。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入一線,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防止因山林權屬或承包契約糾紛引發群體性亂砍濫伐林木和群體性事件。對趁改革之機或借改革之名故意製造事端、引發亂砍濫伐或群體性事件的,要堅決打擊。要重視林權糾紛調處。嚴格按照鄉鎮與鄉鎮之間的糾紛以市調處為主、村與村之間的糾紛以鄉鎮調處為主、組與組之間的糾紛以村調處為主、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以村組調處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糾紛調處機制,充分發揮駐鄉工作隊、駐村工作組以及所在村組的老幹部、老黨員、老村民等參與糾紛調處的積極作用。各類糾紛調處率要達到98%以上,對確實難以調處的,要引導民眾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不能因糾紛影響林改工作進程。市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安排專門力量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對反映突出的問題,要安排得力幹部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決不可置之不理。要通過努力,杜絕群體事件的發生,把上訪和越級上訪減少到最低限度,以穩定的社會環境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六)加強督導,保證質量。市領導小組及派駐各鄉鎮、街道的工作隊,要切實加強對林改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幫助。各鄉鎮、街道嚴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式,做到精心指揮、細心操作。要做到抓點促面,先易後難,有序推進,不走過場,在時間限定的前提下,做到進度服從質量,確保不留隱患。通過改革,做到95%以上的集體林地、林木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承包契約完善,發證及時準確,林權檔案健全。
(七)保障資金,改善條件。市、鄉兩級財政都要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林改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不得借改革之名非法向農民和村組攤派各種費用、加重農民和基層組織負擔,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
(八)及時發證,完善檔案。林權證是林地、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認真做好發(換)林權證工作是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標誌。市林業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林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原已明晰權屬的林權應予以確認;對在此次改革中明晰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時予以確權登記。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林權證發(換)證率要達到100%,並做到程式合法、手續齊備、證(圖)地相符,不重不漏,民眾無異議。林改檔案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國家檔案局關於加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將檔案工作貫穿到整個林改的始終,認真做好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
(九)加大考核,嚴格獎懲。將林改工作納入對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的年終考核內容。對林改工作成績突出、效果良好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主動、不得力,給全市工作造成被動,民眾意見較大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