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簡介

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委託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規定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煤炭經營營業執照。

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煤炭經營企業設立條件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註銷手續。

申辦程式

一、企業填寫申請表(一式貳份)
二、企業提供以下資料
(一)具有法定機構出據的驗資報告
(二)投資入股協定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會決定
(五)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六)土地租用協定及相關證明
(七)房屋租用協定及相關證明
(八)委託計量協定及相關證明
(九)質量檢驗協定及相關證明
三、區經委能源科在接到以上資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合格後加蓋經委印章上報市煤炭經營許可證辦公室。
四、煤炭經營許可證辦公室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後,辦理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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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是用來證明身份、經歷等的證書和檔案。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學生證畢業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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