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1996年3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杭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的獎勵,必須堅持推進科技進步、促進科技工作領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原則;要提倡獻身科學、密切協作、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精神,堅持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包括所轄各縣、市)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的獎勵。
第四條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包括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科學技術推廣成果。 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是指:闡明自然現象、特性和規律的科學研究成果;具有實用性、先進性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計和生物品種等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取得實效的科學考察、計量標準、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學技術推廣成果是指:對國內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據其適用範圍,結合各使用部門的具體特點,通過各種技術工作、組織協調工作和技術市場工作,積極推廣、擴大套用並取得實效的推廣成果。
第五條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獎勵等級按下列標準評定:
(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學技術水平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進行綜合評價。
(二)科學技術推廣成果依照推廣中所做的實際工作,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直接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對優秀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進行獎勵。"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定一次,對上一年度取得的優秀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進行獎勵,獲獎項目必須是在本市本行業同類技術中科學技術水平最高、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用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好的項目。
在評獎時尚未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套用技術成果應延遲評獎。
第七條"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共4個等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別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具體獎金數額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會同杭州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報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杭州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別獎。
第八條獲獎項目的完成單位可按技術開發項目投產後3年內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的3%計算獎金,獎勵完成科學技術成果的人員,該項獎勵在企業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九條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的評獎程式如下:
(一)計畫項目按計畫歸口關係上報;非計畫項目按主要完成單位行政隸屬或專業歸口關係,由市各主管局(公司)、縣(市)、區科委簽署初審意見及建議獎勵等級,上報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個人完成項目,其上報程式與基層單位完成項目的程式相同。
(二)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對申請獎勵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予以公布。在公布期限內如有異議,由原初審單位複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裁決。
(三)市評審委員會審定的項目,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並授獎。
第十條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分配如下:
(一)由單位提供工作條件而獲獎的項目,獎勵證書屬單位,所得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獎金額的60%至80%分配給在項目中對關鍵科學技術問題作出主要創造性貢獻的人員或在技術推廣中承擔主要技術工作的實際工作人員,其餘部分可分配給直接有關的工作人員。
(二)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分別授予各主要參加單位,獎金由各參加單位自行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各單位分配給個人的獎金比例與第(一)項相同。
(三)單位未提供工作條件,由個人努力所取得的獲獎項目,獎勵證書及獎金屬個人。
各獲獎項目的初審單位負責檢查、督促獎勵證書的歸屬及獎金的分配。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獎金分配方案,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有權責成獲獎單位重新分配。
第十一條獲獎項目的完成者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追回獎金,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市級各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設立本區、縣(市)及市級各主管部門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工礦企業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設立相應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對本區、縣(市)及企事業單位的優秀科技進步項目進行獎勵,獎勵資金來源自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