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

(11)監督檢查全市外經貿行政執法工作; (14)負責對外經貿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16)參與組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5]117號)、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杭政辦函〔2006〕24號)的精神,結合本次局機關依法行政事項的清理情況,特修訂本實施方案。

第一章 指導思想和基本目標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職責,用責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實到所屬工作部門、基層執法單位、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制定和實施相應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規範化的程式,嚴格管理、考評和監督。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為實施依據,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依法行政的相關規定,從對外經貿系統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明確對外經貿行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和責任,建立行政執法崗位的責任制度,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考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逐步把對外經貿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二、基本目標
依法指導和管理全市外貿進出口工作。強化服務意識,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負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機電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及其進出口的招標管理工作。依法指導、協調國外對我市出口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貿易壁壘的應對及相關工作。認真組織各類外貿企業參加對外經貿展銷會、交易會、洽談會。推進外貿企業套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根據規定的許可權,積極爭取和核發進出口許可證、配額。及時審核各種報送材料。配合有關部門辦理出口企業工商年檢。發展服務貿易,大力促進軟體產品出口和服務外包。認真檢查和督促企業按時完成省市下達的對外經貿目標任務。
依法指導和負責全市利用外資審批和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立項、審批或報批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發放工作。編制和申報利用外商項目立項前許可證、配額、出國考察、外國政府貸款計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項目評估、進口設備以及檢查督促項目實施等工作。檢查、監督利用外資契約的執行情況,依法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組織開展利用外資的培訓和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作。更加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促進杭州市經濟發展。
依法指導和管理全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認真指導和檢查全市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諮詢、對外經援、多邊和雙邊援助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加強境外企業管理。進一步完善境外企業定期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做好對國內主辦單位的檢查登記工作。積極做好“三來一補”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引導企業廣泛地開展跨國經營,加快杭州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

第二章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範圍和要求

一、範圍
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是市政府依法指導和管理全市對外貿易、外商投資和國際經濟合作的組成部門。本實施方案的範圍為局機關內設機構。
二、要求
1、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搞好本系統內行政許可法等行政執法依據的宣傳和培訓,清理行政執法事項,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配套制度。
2、匯集現行涉及對外經貿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理順全市各級對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執法關係,分解確定執法責任。
3、建立健全對外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依據、法定職責、執法管理目標,制定和實施相關保障制度。
4、採取輿論引導、行政例會、培訓班、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外經貿法制宣傳活動,爭取全社會對外經貿行政執法的支持。
5、在全系統掀起學法、普法、守法和依法辦事的熱潮,提高對外經貿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加強行風建設,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 行政執法職能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對本局行政執法事項的清理結果,目前我局的行政執法職能事項共有10項:
一、行政許可(1項)
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審批和變更
二、非行政許可事項(共8項)
(一)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二)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三)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初審;
(四)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五)企業設立境外企業(機構)申報;
(六)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
(七)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
(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三、其他行政行為(共1項)
(一)行政複議。

第四章 履行執法職能的基本要求和標準

一、基本要求
以對外經貿法律規範為依據,明確職能處室、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範圍、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和執法責任;以規範執法行為,實現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目標,進一步完善和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採取多種形式,確保對外經貿法律規範全面、正確、及時、有效地實施,堅持正確的宣傳輿論導向,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對外經貿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執法標準
(一)依據合法。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的行政執法決定。
(二)程式合法。實施行政執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行使權力、作出決定。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不利的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並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後,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並有合法理由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主動迴避。
(三)合理執法。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實施行政執法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執法目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方式。
(四)高效便民。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執法職能,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內設機構

一、內設執法機構及執法職責
(一)對外貿易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於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貨物貿易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措施;
(3)負責管理全市貨物貿易、加工貿易等工作;
(4)審核並申報重點管理商品的企業經營資格;
(5)組織參加對外貿易洽談會、展銷會、交易會等;
(6)負責對台小額貿易、經貿往來樣展品和捐贈物品的管理;
(7)開展各類外經貿進出口的政策諮詢,參與組織外貿業務培訓工作;
(8)配合做好外貿進出口統計工作;
(9)聯繫市進出口商會工作;
(10)推廣電子商務等國際貿易新方式;
(11)監測全市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等巨觀調控建議;
(12)指導、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全市對外貿易有關法規、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並提供可行的決策諮詢;
(2)做好企業外貿經營權的備案登記工作,擴大外貿出口主體隊伍;
(3)加強加工貿易業務管理,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4)完善杭州市進出口企業管理系統,搭建電子信息管理平台。
(二)高新產業貿易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於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措施;
(3)負責管理全市高新技術(機電)產品進出口業務;
(4)組織實施“科技興貿”和“以質取勝”戰略,促進科貿結合、技貿結合和工貿結合;
(5)協調管理外經貿科技發展與技術進步,指導全市出口創新基地、出口創新平台建設和出口創新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外經貿企業創出口品牌工作;
(6)指導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高新技術引進和高新產業改造;
(7)指導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技術改造;
(8)協調、管理大型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
(9)組織選定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項目;
(10)負責機電產品進出口審核、申報工作;協調、管理機電產品進出口招標和配額;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全市對外貿易有關法規、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並提供可行的決策諮詢;
(2)做好企業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工作,規範機電產品自動進口秩序。
(三)外商投資促進處(開發區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於利用外資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參與擬定全市利用外資的政策,制訂實施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3)負責利用外資年度計畫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
(4)負責利用外資審批管理工作,審批、報批利用外資項目的契約、章程,發放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
(5)負責外商投資項目的跟蹤、協調和促進;
(6)歸口管理、組織指導對外招商工作、招商網路和招商隊伍建設;
(7)編制招商計畫並組織實施;
(8)負責收集和編制招商資料,做好利用外資的政策諮詢
(9)綜合協調全市各類開發區工作,指導開發區招商引資工作和業務培訓;
(10)負責開發區的動態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做好開發區相關數據統計工作;
(11)聯繫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外商投資制度建設,不斷改善外商投資環境;
(2)依法審批,做好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工作;
(3)認真做好外商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4)做好在談外商投資項目的促進和協調工作,及時組織召開項目協調推進會議,依法解決項目存在問題;
(5)定期舉辦審批業務集中培訓班,提高外資審批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四)外資企業服務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和“以外引外”工作,參與擬訂外資政策,督促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情況並協調解決發生的問題;
(2)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管理;
(3)審批或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變更或撤銷;
(4)審核、申報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5)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的有關事項;組織、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
(6)指導、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參加貿易展銷會、洽談會等;
(7)匯總審核上報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配額許可證商品進出口年度計畫;
(8)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考核、評選工作,參與組織有關業務培訓;
(9)配合做好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10)聯繫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作;
(11)負責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參與和協助外商投資制度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2)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變更申請,做到依法行政;
(3)依法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爭議、投訴,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4)加強行政監督,做好易製毒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
(5)開展行政確認,依法做好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的相關工作;
(6)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配套服務和監督檢查,定期開展企業聯合年檢。
(五)對外經濟合作處崗位責任
1、主要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關於對外經濟合作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擬定執行全市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和外經工作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解釋,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對外經濟合作鼓勵政策及措施;
(3)負責實施“走出去”戰略,推動全市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對外援助和接受國際援助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發展;
(4)初審轉報企業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
(5)審核、審批境外投資項目和機構及企業變更;
(6)審核上報國際多、雙邊援助並協調實施;
(7)審核轉報我市外經企業對外援助項目資格;
(8)參與組織我市外經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9)配合做好對外經濟合作的信息綜合和統計分析工作;
(10)聯繫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協會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建立和完善有關外經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工作;
(2)依法做好中方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管理和服務工作;
(3)加強勞務輸出管理,促進我市企業開展對外勞務合作;
(4)開展對有關外經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六)法規處(公平貿易處)
1、主要職責
(1)擬定或組織相關處室草擬我市外經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規範性檔案;
(2)負責本局對外協定,契約、章程等起草和處理工作;
(3)指導、管理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制定、實施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工作的相關政策、措施;
(4)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應對及相關工作;
(5)指導、協調有關中介機構的公平貿易工作;
(6)組織對相關法規規章的修訂及徵求意見稿的修改工作;
(7)負責擬制局系統依普工作的五年規劃和年度依普工作計畫,並抓好落實;
(8)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對外經貿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工作;
(9)組織所屬人員參加相關的法律培訓、執法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10)研究、分析國際、國內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開展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的研究通報和諮詢工作;
(11)監督檢查全市外經貿行政執法工作;
(12)指導全市外經貿企業涉外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13)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和報送備案工作;
(14)負責對外經貿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15)組織聽證會,組織調查、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指導下級外經貿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
(16)參與組織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工作;
(17)承辦涉及本局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18)承辦本局行政執法賠償工作。
2、執法具體要求和目標
(1)積極參與地方立法,不斷完善市對外經貿工作地方性法律、法規體系;
(2)開展各種形式的執法監督檢查,保障外經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糾正執法偏差;
(3)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按照規定參與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外經貿部門執法權威。
二、工作流程或行政執法流程(見附屬檔案五)
三、執法責任
(一)責任部門:對外貿易處、高新產業貿易處、外商投資促進處(開發區處)、外資企業服務處、對外經濟合作處、法規處(公平貿易處)。
(二)責任崗位(事項):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變更;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加工貿易業務審批;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監管;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設立境外企業(機構)申報;對外勞務合作項目審查;行政複議。
(三)執法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5、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沒有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6、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7、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8、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10、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12、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行為的事項。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1、執法實踐中難於認定的疑難案件;
2、定案後出現新的證據,使原認定事實和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
3、錯誤的處理決定於執行前自行發現並積極糾正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嚴處理:
1、徇私枉法、索賄受賄、吃拿卡要的;
2、對造成的錯案或執法過錯故意隱瞞不報的;
3、堅持錯誤不改或者阻礙對其錯誤追究的;
4、一年內發生錯案或執法過錯2次以上的;
5、因錯案或執法過錯引起集體申訴、上訪以及其他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6、其他依法應當從嚴處理的情形。


第六章 內部評議考核

一、評議考核的要求
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質量,進一步推進我局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制定評議考核辦法。評議考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二、評議考核的程式
每年十月各處室先進行自查,並將自查結果和有關材料憑據書面報局考核小組。十一月由局考核小組進行集中考核評議,如被局考評小組發現問題按規定計分標準扣分,如被上級法制部門抽查發現問題,當年所扣分數計入下一年度局目標責任制考核扣分。
三、評議考核結果的套用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評議工作每年年底進行。考核評議與工作目標責任制、政務公開有機地結合起來,對執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執行情況差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行政執法考核分數計入當年局目標考核總分。
具體考核辦法詳見《杭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

第七章 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方式和程式

一、內部責任追究的內容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不予批准或認可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認定的;
7、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認定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10、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11、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或者包庇、縱容的;
12、沒有法定依據或不按法定程式違法調查或監督檢查的;
13、其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事項的。
二、內部責任追究的方式
1、屬於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或者尚未造成損害後果的過錯,對過錯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
2、屬於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責令過錯責任人寫出書面檢討,根據許可權給予或者建議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並暫停執法活動,收回行政執法證;離崗學習,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發給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3、屬於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過錯,或者12個月內二次辦理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過錯案件,分別視情給予或者建議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並收回行政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
4、屬於故意違法執法、徇私舞弊、嚴重失職而造成的過錯,除情節惡劣、損害和影響重大已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對過錯責任人分別視情給予或者建議予以降級、撤職甚至開除的處分。
三、內部責任追究的程式
1、由監察室對需要追究內部責任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追究內部責任的意見,報請局領導審批。
2、決定追究責任的,監察室應安排人員調查核實,收集相關證據,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作出處理決定;情節複雜的,經局領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有關法律程式辦理。
3、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處理決定。

第八章 實現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統一認識。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是落實“依法治國”、“依法治市”方針的重要形式;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體系,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實施的重要途徑;是提高外經貿系統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廉政、樹立執法權威的實際步驟。要按市政府要求,提高對實施行政責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把對外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是一項全面加強外經貿法制的系統工程。因此,必須加強領導,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配備精幹力量,組織工作班子,負責具體事務,加強指導、協調、檢查、反饋等各項工作,精心組織實施。
三、落實責任。明確執法依據、法定職責、年度執法目標
和考評辦法。把行政執法責任製作為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獎懲掛鈎,年底一起運轉考評。
四、明確重點。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為了進一步明確行
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和責任,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治理和依法興業。要緊緊圍繞對外經貿工作重點開展執法。借建立對外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契機,提高對外經貿管理水平。
五、協調配合。各對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執法業務處(科)室,在完成本職業務的同時,加強協作和配合,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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