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過去一直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在總公司上報給財務部門的匯總報表中,不僅包括有投資關係的分公司,還包括了一些僅存在行政隸屬關係的下屬單位,納入總公司匯總報表範圍的單位與總公司的關係比較複雜。在匯總會計報表時,總公司只是將所有下屬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簡單的加總,雖然會有一些簡單的合併項目,但總體上仍是一份匯總報表,與嚴格意義上的合併會計報表大不相同。事務所在接受企業委託時,一定要弄清所審計的對象,究竟是匯總報表還是合併報表。如果是匯總報表,只需將下屬單位審計後的會計報表進行簡單加總並對內部往來進行抵銷即可,內容相對簡單一些;如果是合併報表,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
關於往年財政批覆與期初餘額的問題
註冊會計師年報審計的一項重要審計工作是對期初餘額進行審計。由於國有企業在去年是首次接受註冊會計師審計,如何對期初餘額進行審計成為擺在註冊會計師面前的一大難題。長期以來國有企業會計報表一直實行財政審批制度,財政部門長期扮演著政府管理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角色,其所批覆的會計報表應當具有法定效力,而且目前國有企業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主要是財政部門,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對期初餘額進行審計時,對於由上年度財政部門批覆的會計報表結轉至本期的期初餘額,可以直接予以確認,不必再實施專門的審計程式。但是,隨著國有股份在國有企業中的比重日益下降,其他所有制經濟成份的比重越來越大,國有企業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已不再局限於財政部門,因此建議註冊會計師可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後增設說明段,說明期初餘額未經審計,所依據的是財政部門的批覆,以提醒會計報表使用者,同時亦可在期初餘額問題上分清責任,保護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關於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對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財務會計監督作用,進一步提高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在總結近幾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央各對外經濟合作公司。
附屬檔案: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進一步提高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報表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下對外經濟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外經企業):
(一)國有對外經濟合作企業;
(二)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對外經濟合作企業。
第三條 對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實行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工作,由外經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協會予以配合。
第四條 外經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自主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以下統稱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五條 外經企業應與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外經企業不得委託本企業主管部門興辦的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七條 外經企業應根據國家的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財政機關有關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的要求,認真做好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並按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批覆檔案調整。
第八條 在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外經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向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所需的財務、會計帳表等資料,並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第九條 外經企業應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實際支付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條 接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進行審計,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完成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承辦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必須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設立並執業兩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註冊會計師應在15名以上,專業助理人員在30名以上,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之和在150萬元以上,並且在近3年內沒有發生違法執業行為。
(三)承辦審計業務的註冊會計師,應是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依法年檢合格,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的專業人員。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外經企業委託後,應於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業務約定書及符合審計資格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報外經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嚴格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對外經企業境外業務採取送達審計,以企業提供的境外業務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為依據;對境內業務採取實地審計,並抽查至少20%的子公司的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對外經企業有關財務會計處理事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要求外經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對外經企業拒絕調整的事項,且註冊會計師認為該事項屬於重大事項的,應當依據執業規範的要求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對外經企業示意作不實或不當證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註冊會計師應予以拒絕;對外經企業故意未提供會計資料和檔案,影響註冊會計師正常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應對涉及的有關事項提出保留意見。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根據主管財政機關的要求,對下列內容予以重點說明:
(一)會計報表的匯總範圍。
(二)外經企業總部發生的綜合性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在境內、外業務之間分攤的標準和比例。
(三)外經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包括因毀損、報廢、戰爭、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因盤虧、庫存損耗、貪污被盜、自然淘汰、戰爭、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存貨損失;壞帳損失;中途轉讓或到期收回的投資損失;因承擔連帶經濟責任而發生的對外擔保損失。但外經企業在入帳處理時已委託審計的,不再審計。
(四)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匯兌損益、待處理財產損益的主要內容及其會計處理方法。
(五)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化情況。
(六)投資損益、營業外支出、費用開支等方面有關納稅調整情況。但外經企業在納稅時已委託審計的,不再審計。
(七)主管財政機關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具備資產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外經企業的委託,除按本辦法規定出具審計報告外,還可以按國際慣例評估其商譽、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並出具僅限於對境外使用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外經企業主管財政機關要認真做好外經企業年度財務報告的批覆工作。審批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但不得以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代替報表批覆。
在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批覆前,主管財政機關認為審計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或重新審計。
第十九條 對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主管財政機關應建立複查制度,複查比例不低於10%,以驗證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
第二十條 外經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拒絕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檔案,示意作虛假或不實報告,妨礙註冊會計師辦理審計業務的,由主管財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出具不實或內容虛假審計報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或因執業質量等原因提供的審計報告連續2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再辦理外經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主管財政機關可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