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財務監督,提高預算執行水平,保證決算數據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西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及相關財政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財政廳對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進行批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是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和企業集團按照部門預算報送渠道及部門決算編審要求向省財政廳報送的反映本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狀況和資金管理狀況的總結性檔案。
第四條部門決算批覆涉及部門決算的編審、報送、批覆等一系列相關聯的工作環節。
第五條部門決算批覆按照“核定部門收支、強化財政審查、規範預算執行”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二、決算草案審核
第六條部門決算草案由部門決算及決算說明組成。部門決算由預算單位按照部門決算的編審要求及報送期限逐級編報,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形成部門決算草案。
第七條主管部門編審本級及所屬單位部門決算報告時,應認真進行審核,並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準確、全面、及時。
第八條主管部門對本級及所屬單位部門決算審核的內容主要是:
(一)決算編制範圍是否涵蓋了部門所有預算單位,是否存在漏報、重報現象。
(二)決算編制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相關數據是否與單位會計賬簿及會計報表數據一致,是否有漏報、重報或虛報、瞞報現象。
(三)決算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預算執行是否符合預算管理的要求,有無違法、違規情況。
(四)決算的編制是否連續、一致,是否存在前後年度數據不銜接、相關數據與財政部門年終對賬數據不符的情況。
(五)決算說明是否準確、清晰,對重點項目是否作出說明,對變動較大數據是否有合理說明。
第九條主管部門對本級及所屬單位部門決算審核中,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財務管理規定行為的,屬本級行為的應予以糾正,屬所屬單位行為的應責成其改正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條省財政廳主管業務處負責對口部門部門決算草案的收集、審核、匯總,並在確保部門收入、支出相關數據與財政部門年終對賬數據銜接一致的基礎上,按照部門決算的編審要求及相關政策、法規、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對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初審,審核無誤後提交省財政廳國庫處。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國庫處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及財政財務管理規定對廳業務處匯總報送的省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真實、準確、完整進行政策性、技術性審核,並匯總省級各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人大對本單位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查、監督,並應根據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省級預算單位應對本單位部門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三、決算草案報送
第十四條省財政廳將匯總的省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和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報送的地區匯總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核、匯總後上報財政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數據匯總上報財政部後,原則上不再對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數據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省級預算單位如因審計事項確需對已報送財政部的部門決算數據進行調整,應在省級決算草案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前,將調整數據所依據的財政財務制度及會計核算規定,及調整單位、調整原因、調整金額向省財政廳進行詳細說明,並報送書面調整檔案。
第十七條省財政廳將人大重點審查部門的部門決算草案及省級決算草案上報省人大進行審查。
四、決算批覆
第十八條省級決算草案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省財政廳和省級主管部門應向省級各預算單位批覆決算。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自省人大批准省級決算草案之日起20日內由省財政廳國庫處會同省財政廳主管業務處向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批覆部門決算,並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省人大財經委員會。
第二十條省級各主管部門自省財政廳批覆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依據省財政廳批覆的部門決算數據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部門決算。
第二十一條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批覆的內容包括: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支。包括部門年度內一般預算撥款收入、支出、結餘及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結餘。
(二)年終預算結餘。包括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部門的預算指標來源、使用、結餘。
(三)預算外資金繳存、核撥數。包括部門年度內繳入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收到的省級預算外財政專戶核撥收入。
第二十二條省級預算單位部門決算按預算科目的“類、款、項”,以“萬元”為單位進行批覆。
第二十三條省財政廳可依據相關財政改革、會計制度的變更及實際管理需要對具體批覆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部門決算批覆後,預算單位應按批覆的年度結餘數進行結轉,並應按核定的預算結餘結轉使用,不得對已核定的收支結餘隨意進行科目、項目或金額的調整。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因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或財政改革、會計制度變更等需進行部門決算批覆時限、批覆內容、批復格式調整的,從其調整,不影響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