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被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與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產定義相比,更能揭示出資產的本質與內涵。新制度不僅借鑑國際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的研究成果,對資產定義進行了改進,還以此為基礎,對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進,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將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及待處理財產損益等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
“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但企業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盤盈、盤虧及其處理結果分別通過“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分類帳戶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下設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兩個明細科目。盤盈時貸記本科目,盤虧時借記本科目。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損失,期末如為貸方餘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淨溢余。在制度中同時明確規定年度終了本科目一般無餘額。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未明確提到這一科目,只是在講到存貨與固定資產時,提到“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處理,記入當期損益”。可以說,上述相關規定在理論上講是合理的。但問題在於,當“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有餘額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就要將其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餘額分別作為“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或“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項目,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的資產一方 (若為貸方餘額,以“——”號填列)。這就意味著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在沖銷之前視為企業資產。
主要缺陷
從理論上看,這一處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處理財產淨損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它既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是企業的一種經濟資源,正相反,它是企業的盤虧,是損失;對於它的處理企業也不再擁有控制權,重大的項目,還需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經過主管部門的批示。二是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列作資產,嚴重違背了謹慎性原則,虛誇了資產、所有者權益,有可能多計了利潤。三是這一做法不符合相關性與可靠性的要求。將“待處理財產淨損失”列作資產,或把“待處理財產損溢”的貸方餘額列為資產的減項,即用盤盈的資產來抵消企業資產總額,都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還會影響企業財務比率等指標計算的準確性,顯然不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例如,把待處理財產損失列在“資產”項下,因資產基數被不適當的放大了,會導致資產負債率縮小;反映變現能力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也會放大;其他財務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飾,這將會干擾對企業財務狀況的正確評價。四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因為期末"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保留餘額時,是作為資產在報表上列示,會使當期的費用或損失不能得到及時確認,收入和費用則不能進行正確配比。
從現實來看,將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等有關損失掛賬,即潛虧掛賬,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不少企業存在資產不實、利潤虛增、甚至虛盈實虧的現象。這種報表列示方法無疑為企業粉飾'經營業績留下了可乘之機。
會計分錄
在現金盤點時,如發生賬款不符,發現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即“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科目核算。
例如:出現盤盈狀況時,在查明原因前,應記:
借:庫存現金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查出原因後,應記:(如果應支付給有關人員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庫存現金
(如果無法查明原因,經批准後,)
借:待處理 財產損益
貸:營業外收入
出現盤虧狀況時,正好相反,查明原因前,應記: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庫存現金
查出原因後,沖回,應記:
借:管理費用(一般經營損失部分、定額內損耗)
營業外支出 (剩餘淨損失、非常損失)
原材料或其他應收款(殘料價值、賠償收回)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對於固定資產的盤虧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盤盈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
例:甲公司於2009年8月30日對企業全部的固定資產進行盤查,盤盈一台5成新的機器設備,該設備同類產品市場價格為120000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那么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為:
a. 借:固定資產 120000
貸:累計折舊 60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0000
b.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5000
c.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500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4500 [(60000-15000)*10%]
d.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5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0500 (60,000-15,000-4500=40,500)
待處理財產損溢帳戶應該注意的涉稅問題
“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具有暫時性的特點。企業財產盤盈、盤虧時在該帳戶掛帳,一旦批准後就根據批准的結果進行結轉的帳務處理。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該帳戶占用資金的數額較小,不易引起稅務檢查人員的注意。但該帳戶對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結轉直接涉及到企業的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收支,因此該帳戶是一個容易舞弊的帳戶,其對納稅的影響不可忽視。“待處理財產損溢”帳戶在財務處理中涉稅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掛帳的財產盤盈、盤虧或毀損數有誤。如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扣除折舊後的淨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帳戶,有的企業卻不扣除折舊而按原值記入。又如,存貨在運輸途中的損失,首先應查明責任,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直接轉入“應付帳款”或“其他應收款”帳戶,而不通過本帳戶核算,有的企業卻不認真追究原因,統統納入本帳戶核算,然後在費用支出中轉銷。再如,發生非正常損失盤虧的存貨,按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有的企業卻不作此項處理,致使少列了存貨損失,在少納了增值稅的同時多納了企業所得稅。
2.隨意轉銷企業財產發生的損失。按照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財產的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報批後才能按規定轉銷。但有的企業為了逃避責任,對發生的財產損失未經批准直接轉入當期損益,不合法地抵減了當期計稅所得額。
3.對盤盈的財產物資長期掛帳不予結轉。由於對財產物資盤盈的結轉處理要衝減費用或列作營業處收入,增加計稅所得額,因此有的企業對盤盈的財產便採取長期掛帳的對策,遲遲不予結轉,以減少當期的計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