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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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帥、綱領作用,保障競爭、公平、統一的市場經濟秩序,及和睦、健康、親情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規定的內容包括基本民事主體和關係的定義,民法體系內通用的原則,與法律系譜中相近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等。民法總則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期間的計算、附則,共186條。

基本信息

編纂背景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民法總則的功能,但其關於總則的內容較為簡略,許多內容仍然欠缺。隨著立法發展,《民法通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被架空”的問題,156條規定已經被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能夠套用的條文已非常少。此外,根據民法通則制定的法律之間也存在很多不協調的地方。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只是由一些單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體,缺乏整體性考慮。在民法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情況下,編纂民法典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

起草過程

民法總則民法總則
1954年、1962年、1979年,中國曾三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於當時條件還不成熟,最終擱置。
1998年,中國啟動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典草案。由於民法典所涉內容繁雜,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等單行法,待條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被提上日程。
2015年,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專家座談會,徵求對民法典編纂的意見。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的王利明教授建議“三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制定人格權法,第三步編纂民法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孫憲忠教授建議“兩步走”,即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
2015年9月14日至16日,法工委召開了一次民法總則草案專家討論會,會上討論了法工委內部的民法室的內部草案,即《民法總則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內稿)》,共9章160條。並在此基礎上,法工委制定了共10章158條的徵求意見稿,此後開始在一定範圍內的法學院、法院和政府機關徵求意見。
2016年5月20日,法工委在徵求意見稿基礎上又制定了一部共11章175條的修改稿,直到6月27日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上會審議的徵求意見稿又發生了明顯修改。

基本框架

第一章基本原則。本章重點規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第二章規定關於民法的適用和解釋。其中包括民法的適用範圍,即民法對人的效力、時間效力和空間效力,以及民法適用的規則和民法的解釋規則。
第三章 規定民事權利。本章要列舉幾項基本權利,包括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和債權、智慧財產權。同時也要對分則中沒有規定的權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權利和利益進行規定,如成員權等做出規定。智力成果、工業標誌、集合財產以及一般人格權等也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規定。
第四章 自然人。其中要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監護、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其中要規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條件、法人的性質、法人的分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設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機關、法人的終止和法人的財產有限責任。
第六章合夥。本章要規定合夥的設立和分類,並且要規定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七章 法律行為制度。本章規定法律行為的概念及分類,意思表示的概念、發出、到達和解釋、法律行為的效力、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生效的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第八章 代理。《本章要規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徵、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權的設定和行使、復代理、代理權的消滅、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第九章民事責任。本章要規定民事責任的概念及分類、民事責任的競合、民事責任聚合、民事責任的形式。
第十章 時效和期間。本章要規定時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分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和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後果、期間與期日。
十一章附則。本章規定本法生效的時間、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主要內容

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在繼承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草案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草案將民法通則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以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草案增加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草案同時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
草案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並賦予“非法人組織”以民事主體地位,設專章作了規定。
草案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強調了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制定意義

第一,《民法總則》將各項私法規則的共同要素加以歸納和抽象,並在民法典總則中集中規定,從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則將同一個問題重複規定或設定大量採用準用性條款,加快民事立法體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頒行。
第二,《民法總則》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個邏輯體系,而不是各種民事制度的機械組合。總則條款有利於統領分則條款,確保民法典的和諧性。在此種模式下,一般規定對特殊規定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而特殊規定又優先於一般規定而適用。這就形成了一個從一般到具體的有內在關聯體系。增強了法典整體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體系設計不僅關係民法典的質量和生命力。
第三,《民法總則》不僅僅有利於具體制度和規則的體系化,而且總則之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所體現的價值理念對整合整個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義。總則的設定對於法官理解總則所彰顯的價值,並通過其解釋和運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實現了整個民法典價值和內容的一致性。
第四,民法總則是民法規範的生長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編對某個問題沒有具體規定的時候,可以通過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加以彌補,從而發揮填補法律漏洞與法律空白的作用。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開放性。抽象化的總則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彈性,這樣就使民法條款的適用範圍具有更大的開放性。

解讀

《民法總則》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是此前《民法通則》所沒有的規定。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在明律師對此有以下三方面解讀:
從《民法總則》本身來看,117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113條有重要的理念關聯。11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條文摒棄了《民法通則》“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與“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樣的明顯區別對待的描述方式,而延續了《物權法》所強調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這樣的行文方式所強調的重點,就是對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也為接下來117條的規定作了重要的基礎鋪墊。即使徵收、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自然人的財產權利也要同時得到保護。這樣的理念出現在《民法總則》中,其積極意義是巨大的。
從徵收補償的有關法律規定看,《民法總則》對這一問題的填補將是對被徵收人合法物權全面系統保護的重要支撐。此前《憲法》《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均對此有明文規定,而《民法總則》的加入無疑令“徵收必補”這一重要法治理念得以全面系統的鋪設,對整個徵收補償法律規定的完善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從117條自身看,行文是對以往法規條文的有效理順,且重點突出了“公平、合理補償”的核心地位。行文首先強調“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之成為一切徵收、徵用的法定前提。隨後突出“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強調了“程式正當”對徵收、徵用行為合法性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最後以“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作為條文的最終“落點”,而沒有採用以往突出“可以徵收”的描述方式。事實上,在《物權法》中這一條文的內容是分為幾款表述的。而當它們合為一款時,“應當補償”成為了條文的邏輯重點,這無疑是令人倍感欣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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