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

智力殘疾

智力殘疾,在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醫學界亦稱“智力落後”、“智力低下”、“弱智”、“智力遲鈍”、“心理遜常”、“心理缺陷”、“精神發育遲滯”等。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始見於中國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領導小組制定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方案》。包括智力發育期間(18 歲之前)由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鈍;智力發育成熟後由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

概念

智力殘疾 mental handicapped

定義

智殘

我國對智力殘疾的定義是: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智殘兒童

智力殘疾兒童是指在生長發育時期(18歲以前),智力發育低於同齡兒童的平均水平,同時伴有明顯的社會生活適應能力困難的兒童。可見判斷一個兒童是不是智力殘疾,必須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智力,二是社會適應能力,三是年齡,三者缺一不可。

智力

智力程度可以通過智商來表示。智力殘疾兒童的智商必須是在進行個別智力測驗的得分低於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或者智力測驗結果的百分等級在3以下。一般人的平均值智力水平是100,中國韋氏兒童智力量表的標準差是15,如果用這個量表測得某兒童的智商低於70,或者智力測驗所得智商與同齡兒童相比,不如97%的同齡兒童,就可以懷疑這個兒童智力殘疾。

社會適應能力

對兒童社會適應能力的判斷,要依靠社會適應行為測驗。如果兒童的智商在70以下,他的社會適應能力也有困難,才能認為這個兒童是智力殘疾。否則即使兒童的智商低於70,而社會適應能力是正常的,那么就不應該認為這個兒童是智力殘疾。

發病年齡

發病年齡在兒童身心發展階段,即18歲以下,根據其發病的年齡特點,可以將成人以後大腦損傷或老年以後大腦萎縮等原因造成的智力缺損區別開來。

原因

造成智力殘疾的的原因很多,先天性因素:懷孕和產期因素、遺傳因素、母親疾病、母體營養不良、不良理化因素(抽菸、喝酒、吸毒);分娩期間致殘因素:產傷、新生兒顱內出血、接生時意外事故、腦膜炎、腦積水;社會因素:近親結婚、父母一方低智力,惡劣環境和惡劣的教育條件會使孩子智力落後,環境污染、缺碘等也造成智力殘疾。

等級劃分

劃分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慧型遲緩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

即極重度智殘。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只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反應。(註:IQ值前者為斯坦福-比奈量表測量值後者為韋氏量表測量值)

二級智力殘疾

即重度智殘。IQ值在20-2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級智力殘疾

即中度智殘。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安全常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很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

即輕度智殘。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實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別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康復

智力殘疾的康復,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智力殘疾兒童在運動、感知、認知、語言、生活自理、社會適應等六大領域的康復訓練;二是為成年智殘者提供生活自理、簡單勞動技能、適應社會生活的訓練以及有償託管、生活護理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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