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教計〔2016〕15號)精神,切實做好本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北京市普通高中課程實施意見由市教委組織實施的考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入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而有個性發展,不斷推進普通高中教育教學改革,加強高中與高校之間的銜接,有利於高校科學選拔人才。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打牢終身發展基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堅持自主選擇。在考試科目、時間、次數等方面增加學生選擇空間,培養學生興趣與特長。
堅持統籌兼顧。促進高中教育教學改革,有利於高校選拔學生。
二、考試科目與類別
(一)考試科目
普通高中課程方案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考試設定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13門科目。
(二)考試類別
分為合格性考試與等級性考試。所有科目均設合格性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科目設等級性考試。
合格性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中的必修課程要求為依據;等級性考試內容以普通高中課程標準中的必修課程和選修Ⅰ課程要求為依據。
三、考試對象與時間
(一)合格性考試
1.考試對象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2.考試時間
體育與健康合格性考試安排在高三第二學期,藝術(音樂、美術)合格性考試安排在高三第一學期末。
其餘11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每學年組織2次,分別安排在每學期末。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首次參加合格性考試時間為高一第二學期末。學生在完成每門科目必修課程後即可參加合格性考試,做到隨教、隨考、隨清。
當次考試不合格,可參加以後學期同科目合格性考試,全市不單獨組織補考。
(二)等級性考試
1.考試對象
等級性考試僅限當年本市統一高考的考生參加。
考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科目等級性考試中自主選擇參加3門科目考試。
2.考試時間
等級性考試每學年組織1次,安排在高三年級第二學期。
四、考試組織與方式
(一)考試組織
1.合格性考試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9門科目合格性考試由全市統一組織。
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4門科目合格性考試由各區教委根據市級要求組織實施。
2.等級性考試
等級性考試由全市統一組織。
(二)考試方式
1.合格性考試
語文、數學、外語每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時間120分鐘,卷面滿分100分;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每門科目合格性考試時間90分鐘,卷面滿分100分。
體育與健康、藝術(音樂、美術)合格性考試依據學生平時表現和綜合測評確定成績;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合格性考試依據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確定成績。具體辦法由各區教委依據市級有關要求制定,報市教委備案。
2.等級性考試
每門科目等級性考試時間90分鐘,卷面滿分100分。
五、成績呈現與套用
(一)成績呈現
1.合格性考試成績以“合格/不合格”呈現。卷面成績60分(含)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2.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呈現,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等級根據原始分劃定。
(二)成績套用
1.合格性考試達到合格水平是普通高中畢業的必要條件和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參加高考的考生,語文、數學、外語每門科目統一高考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可認定相應科目合格。
高中離校2年內以社會人員身份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合格且符合其他畢業條件的可補發高中畢業證書,2年以上不再補發高中畢業證書。
2.將學生等級性考試和合格性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等級性考試成績當年有效,計入高考總成績方式另行制定。
(三)成績跨省認定
外省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可持轉出省份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考試成績證明到北京教育考試院申請相應科目成績合格認定。等級性考試成績不能跨省認定。
六、保障措施與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教委對學業水平考試進行統一管理,確保命題、閱卷、考務等方面的經費投入及人員配置。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命題專家庫,委託專業命題機構組織市級組考科目命題,指導各區做好區級組考科目命題工作,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二)嚴格考試管理
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統一設定考點、考場,規範考場布置、實施程式等。統一閱卷(考核)程式、標準和方式,確保評分準確。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加強教學管理
各區要加強對學校教育教學指導,加強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為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創造必要條件。各學校要落實課程方案,開足開齊各門課程,加強學生生涯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選課需求。
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四)高校提前公布選考科目要求
高等院校可根據辦學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學科專業人才培養需要,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科目中,分專業(類)自主提出指定選考科目,並提前向社會公布。考生滿足選考科目要求,即符合報考條件。對於沒有提出選考科目要求的高等院校,考生在報考該校時無科目限制。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7級高一學生起適用本辦法,之前在校生仍按《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高中新課程會考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京教基〔2007〕35號)執行。